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2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 “阳光工程”,更好的服务考生、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 院校识别码: 4123012053 )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新 区学院路 999号
第三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 全日制 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学制: 三 年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概况:学校始建于 1948年,前身为哈尔滨技术专门学校,是我党在东北地区创办最早的一所技术专门学校。1998年5月成为全国首批、黑龙江省第一所独立建制的全日制公办高职院校,是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教育部优质专科高职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群A档建设单位,国家“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 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省课程思政示范校。学校立足 “建筑特色”“寒区特色”,对接国家战略和我省“4567” 现代 产业体系,打造产业优势明显、寒区特色鲜明的智慧城市更新、人工智能等 8个专业集群,形成了44个专业协调动态发展的专业结构布局,为龙江和建设行业输送13万余名栋梁之才,确立 了 全国建筑行业院校领先地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 五 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并设立招生就业处。招生工作委员会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招生就业处为常设机构,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 六 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 七 条 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 等学 校招生统一考试 , 艺术类考生还须参加 各省(市、区) 美术 与设计类 省级 统考。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院本省招生批次为 普通类 高职( 专科 )提前批 、普通类高职(专科) 批、 艺术类高职(专科)批 ;外省招生批次为 普通类 高职( 专科 )批 及艺术类高职(专科)批 。按照 黑龙江省教育厅 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编制并报送招生来源计划。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 以 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颁布为准。
第九条 学院根据投档成绩,对进档 考生依照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 普通类投档 成绩相同时, 按照各省(市、区)排位录取, 依次按数学、语文 、 外语、 综 合 (首选科目单科、再选科目单科以此类推)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 艺术类 投档 成绩相同时,依次按 艺术 与设计 类统考 、语文 、 数学、外语 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
第 十 条 如果考生所填 报 专业 志愿 未被 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 ; 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进行退档处理。
第十 一 条 学 院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五章 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
第十 二 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教职函〔 2021〕44号)要求,学校开展“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以下简称“高本贯通”试点)。“高本贯通”试点招生对象为省内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以高职(专科)层次录取,经转段考核合格后,以专升本形式录取到对应本科院校继续学习。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试点专业如下: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 院 建筑电气 工程技术 专业 ( 4404 02 ) (专科)对接 东北石油大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专业 ( 080601 ) (本科)
第十 三 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学制为五年 , 五年均在我院培养。
第十 四 条 “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前三年学费由高职院校按照本校专科同一专业标准收取,后两年学费按照本科高校同一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 五 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考核转段由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向学生公布。考核由本科院校牵头开展,时间一般在第2学年末。考核合格学生由学院在第3学年春季学期办理“专升本”录取手续 。 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再进行本科阶段的 “高本贯通”培养,进入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按专科毕业标准继续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若自愿退出“高本贯通”培养计划,可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按照专科毕业要求继续完成学业。
第十 六 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前三年为专科学籍,由高职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通过转段考核的学生,以专升本形式进入对接本科院校后转为本科学籍,由本科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培养期间,原则上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十 七 条 “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三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转段进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后两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 十八 条 “高本贯通”试点其他事宜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 十九 条 新生本人需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报到单及 本人身份证 (无身份证者需当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按规定日期和地点报到。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 二十 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建筑室内设计、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四个专业学费 为 9000元/年,建筑工程技术(中外合作办学)、建筑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两个专业 学费 为 15000元/年,其它专业 学费 为 6000元/年;住宿费为800元/年。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 二十一 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 校内奖 学金。学院和银行合作为贫困大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为部分贫困大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 二十二 条 学院的招生政策等信息将及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
第二十 三 条 招生咨询电话: 0451—85915000 85915700
招生网址: http s ://zs.hict.org.cn
招生咨询邮箱: zs85915000@163.com
第二十 四 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