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1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 “ 依法治招 ” 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 “ 阳光工程 ” ,规范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 “ 招生工作 ” ),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招生类型包括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和参加湖北省技能高考考试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
第 六 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 七 条 办学性质: 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第 八 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 九 条 学校地址
黄州校区地址: 湖北省 黄冈市黄州区南湖桃园街 109 号 邮政编码: 438002
武穴校区地址: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 经济开发区电 子 信息园区 邮政编码: 435400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 一 条 学校是国家 “ 双高计划 ” 高水平专业群( A 档)建设单位、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国家首批优秀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全国文明单位、全国首批百所现代学徒制试点高职院校、全国职业院校教学管理案例 50 强单位、全国高等职业院校服务贡献 50 强单位、全国高职院校就业工作先进示范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 二 条 学校成立 招生委员会 , 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 、二级学院 负责人组成 , 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十 三 条 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并对 学校 招生重 要 事项做出决策 ,实行民主管理, 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招生办公室设在 招生就业处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 委员会 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 四 条 招生范围: 我校 2025 年 拟在 湖北 、 内蒙古 、山东、浙江、海南、广西、安徽、云南、贵州、四川、甘肃、青海、西藏、山西、河南、湖南 、广东、江西、重庆等省(区、市) ( 自治区、直辖市 ) 招生。各省 招生专业 及 招生计划以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考试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 五 条 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办学实际,结合近年来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统筹生源质量、产业发展趋势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 六 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和报考率,适当调整招生 计划 。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 七 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在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 以 “ 平行志愿 ”“ 分数优先 ” 的原则,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安排考生的专业。
第十 八 条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 九 条 2025 年 学 校各招生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条 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使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美术与设计学类联考成绩,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普通类专业,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无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进档考生,根据录取情况分配录取专业。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录取,执行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 一 条 分类投档
1. 湖北省 联办本科 只招收本省普通高考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录取后不允许进行专业调整。
2. 湖北省 乡村振兴 专项计划 (原精准扶贫专项计划) 只招收本省 乡村振兴局(省 扶贫办 ) 建档立卡 户 考生(包括普通高中生和中职毕业生), 考生经自愿申请和资格审核公示后, 可填报 乡村振兴 专项计划专业志愿也可填报非 乡村振兴 专项计划专业志愿。
3. 湖北省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根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录取后不允许进行专业调整。
第二十 二 条 2025 年 学校普通专科招生专业 48 个,分医学、 教育、 信息技术、自动化、汽车、农学、财经、建筑、旅游等 9 个类别。
第二十 三 条 招生录取对象为列有招生计划各生源省份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 四 条 严格执行各生源省份确定的调档比例。对进档考生,按照计划和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成绩相同,按照各生源省份排序规则排序。 若生源省份没有指定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则全部投档。
第二十 五 条 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 原 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并如下补充: ① 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校不予录取。 ② 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我校医学类、教育类各专业及限制专业不予录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 蓝 、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我校医学类、教育类各专业及限制专业不予录取。 ③ 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视力矫正到 4.8 镜片度数大于 800 度者(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 4.8 镜片度数大于 400 度的)不建议报考我校医学类各专业及限制专业 , 但管理学各专业可以报考;两耳听力均在 3 米以内者(或一耳听力在 5 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建议报考我校医学类各专业及学前教育专业;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建议报考我校医学类各专业。
第二十 六 条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 未录满 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投档后有空余计划的省份,按照各省有关要求参加征集志愿或将计划调整到其他省份使用。
第二十 七 条 学校认可各生源省份加分政策,根据各生源省份投档总成绩和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 二十 八 条 新生入学后 三 个月内,学校根据有关要求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 二 十 九 条 学校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核准的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为: 中新国际班( 建筑工程技术 专业) 13800 元 / 年 , 艺术类专业 6500元/年 , 其他 专业 5000元/年。学校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 860 -1320元/人/年。
第三十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为辅的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三十 一 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 “ 绿色通道 ”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在生源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确认回执函》线上申请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又暂未办理生源地贷款的新生,可持相关 证明材料 (精准扶贫手册、低保证等)向新生所在学院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
第三十 二 条 学校招生工作相关信息均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对外公告、公示。
第三十 三 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 定以 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 四 条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 http://www.hgpu.edu.cn (学校官网)
http://www.hgpu.edu.cn/zsxxw (招生信息网)
招生部门:招生就业处
联系电话: 0713-8345082 8346367
传真电话: 0713-8346059
第三十 五 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 三十 六 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 委员会 或其授权单位 (招生 就业 处) 负责解释。
第三十 七 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简章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