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族大学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青海民族大学招生章程

青海民族大学 2025 年普通全日制本科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青海民族大学( Qinghai Minzu University )
学校地址:共有 5 个校区,分别为东序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 3 号)、 西昆校区 (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 72 号)、博雅校区(青海省西宁市曹二路 52 号)、文实校区(青海省 西宁市夏都大街 78 号)、南山校区(南山东路 15 号)。
上级主管部门:青海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 创建于 1949 年 12 月,是共和国成立的第一所民族院校,是青藏高原上成立的第 一所高等学府。学校历经青海省青年干部训练班、青海人民公学、青海民族公学、青海民族学院等发展阶段,于 2009 年更名为青海民族大学。学校现有 1 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2 个博士一级学科、 19 个硕士一级学科、 18 个专业硕士学位点、 6 1 个本科专业,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本科、硕士、博士教育人才培养体系。
第三条 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修专业毕业 要求 者,颁发青海民族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 ;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 条件 的 , 授予 青海 民族大学 普通 本科 学士学位 。
第四条 青海民族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遵循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录取工作小组、 招生 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统一领导我校招生工作,负责 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决定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
第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简章、招生工作方案、 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协调和处理学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招生 办公室 是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 根据教育部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拟订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简章、 招生计划, 组织单独考试 ( 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 ) , 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 对 录取新生入学资格 开展 复查 等 工作 。
第三章 录取计划
第 八 条 学校根据 教育部和 青海省有关文件精神, 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 等因素 ,结合近年来学校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编制情况 , 科学合理确定 分 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和选考科目 。报请 上级 部门 审批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 九 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照 “学校负责, 省级 招办 监督 ”的原则实施,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 条 报考 青海民族 大学 英语、阿拉伯语 专业的考生,要求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 ; 报考青海民族大学 日语 专业的考生,要求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 或日语。 学校 非 外国 语言文学类 专业 不限高考外语语种 。 学校公共外语 均采用英语授课 ,请非英语语种 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 一 条 学校按照 普通类、 艺术类、体育类 和体育单招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 二 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20% 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05% 以内。
第十三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 投档 考生须符合 我 校各专业 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 纸质和 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 份 或计划类型,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数不足时,可 接收非 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时,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 份 或计划类型,若平行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 严格 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具体工作安排。
第十 四 条 符合 青海民族大学 的投档要求 , 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学校按照 “分数优 先 、遵循志 愿 、不设专业级差 ” 的 原则安排专业, 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安排录取专业。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 学校根据 实际情况 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 予以退档。
第十 五 条 学 校 认可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 进档考生按照投档分由高到低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按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确定的同分 排序 进行录取; 没有同分排序的 则按以下单科顺序及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实行 “ 3+3 ”选科模式省份的单科顺序:语文、数学、外语、第一高分选考科目、第二高分选考科目、第三高分选考科目;实行“ 3+1+2 ”选科模式省份的单科顺序:历史类为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 第一高分再选科目、第二高分再选科目,物理类为数学、 语 文、外语、首选科目、第一高分再选科目、第二高分再选科目 ; 实行文理分科省份的单科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文综、 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 。
第十 六 条 报考我校 民族语言类专业 的考生须参加 民族语 文 (藏 语 文、蒙 古语 文) 考试 。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具体生源范围按照 青海 省 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
第十 七 条 学校 省内 优师专项 (地方公费师范生) 计划、 省内专项计划、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提前录取,其余专业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相应批次录取。
第十 八 条 学校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艺术 类 、体育类省级专业统考成绩。 艺术类 、体育类 专业 在专业成绩、 文化课成绩双过线的基础上, 按照 进档考生 的 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 投档成绩计算和 录取规则按照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主管部门 的有关规定 执行。 艺术 类 、体 育类专业 投档 成绩相同时, 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 相关 同分排序细则进行录取 , 否则, 依次比较 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 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第 十九 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在考生达到文 化课和体育专项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 课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体育专项成绩 3:7 的比例进行综合评 价 [ 综合分 = (文化课考试成绩 /6 ) *30%+ 体育专项成绩 *70%] ,分 项目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 条 土地资源管理(中外合作办学 ) 专业 根据投档成绩择优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且学生报到注册学籍后不允许申请转专业。本专业采用中 / 英双语授课,建议 拥有一定 英语基础 的考生报考。
第二十 一 条 普通专升本招生计划按照青海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计划执行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单列,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文化课,按照专业课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 二 条 秘书学(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计划按照青海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计划执行 , 根据专业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 三 条 专项计划按照国家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有关政策实施。
第二十 四 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 取消学籍 。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 五 条 学校艺术类、体育单招 、中外合作办学、第二学士学位 、专升本 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 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 有关规定和本校 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 六 条 学校本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 改价格 〔 2023 〕 628 号) 执行。文史类: 4500 元 / 年;理科类: 5000 元 / 年;工科类: 5200 元 / 年; 医学类: 5500 元 / 年;艺术类专业: 6500 元 / 年;民族预科: 3000 元 / 年; 土地资源管理(中外合作办学 ) 专业 收费标准为 37000 元 / 年 。
住宿费用 按照 《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 青发改价格〔 2024〕469号 ) 执行 。 根据 不同住宿条件 ,一般为每学年 7 00 - 1200 元。
第二十 七 条 学校设有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 民族类、师范类专业奖学金 ” 等多种奖(助)学金, 为家庭经济困难 的 学生解忧, 帮助 其 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 二十 八 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违规事件处理结果 等信息按规定公开。
第 二十 九 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任何以 “青海民族 大学 ”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 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公布后若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 一 条 本章程由青海民族大学 招生 工作 委员会 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 3 号
联系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教务处
联系电话: 0971-8808501
传 真: 0971-8808501
邮 编: 8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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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网址: https://www.qhmu.edu.c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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