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阳光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 学校和 考生 的 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 、 省教育厅 有关规定,结合阳光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 二 章 学校概况
第 二 条 学校名称:阳光学院
第 三 条 学校标识码 : 4135013468
第 四 条 学校地址 :学校设有两个办学校区,其中,福州校本部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登龙路 99号;福州滨海校区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金滨路999号。
第 五 条 主管单位:福建省教育厅
第 六 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 七 条 办学类型: 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 高校
第 八 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音乐学、舞蹈学、电子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 2025级普通本科新生,在福州校本部培养 ; 除音乐学、舞蹈学、电子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2025级普通本科新生,第一学年在福州滨海校区培养,第二至第四学年在福州校本部培养。2025级新生的入学报到地点,以学校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 三 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 九 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 学校的 招生政策、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 十 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 十 一 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 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 0591-83969074。
第 四 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要求
第 十 二 条 2025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 级 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 三 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除商务英语专业仅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他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
第十 四 条 福建省考生报考电子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高考外语成绩 不低于 90分,其他省份的考生按照各省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招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 十 五 条 考生符合国家及各省有关高考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 学校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 原 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 我校应用心理学、学前教育专业不招收色弱、色盲考生,美术学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 。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和专业技能复测,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 五 章 录取规则
第十 六 条 学校根据各省 ( 市、自治区) 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 100%调档 。
第十 七 条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第十 八 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实行“专业+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对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投档考生予以录取。
2.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确定专业,不设级差。当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考生分数等情况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对考生进行专业调剂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同分情况下,根据各省(区、市)的同分排位规则顺序安排专业,如仍相同的,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
3.实行以院校为单位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确定专业,不设级差。当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考生分数等情况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同分情况下,根据各省(区、市)的同分排位规则顺序安排专业。
第 十九 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 按照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规定的录取规则录取。
第 六 章 收费标准
第 二十 条 阳光学院各专业的学费与住宿费标准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 2019〕394号)文件要求执行,具体如下:
(一)学费标准
1.数字媒体技术、土木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法学、工商管理、会计学、跨境电子商务、酒店管理、商务英语、广告学、学前教育、应用心理学、市场营销、软件工程、行政管理、网络工程、通信工程、金融科技、建筑电气与智能化、日语 、 网络与新媒体、工程造价、供应链管理 等专业学费为 31000元/学年。
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人工智能、物联网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电子商务、美术学、广播电视编导、数字媒体艺术、舞蹈学、音乐学、机器人工程 、智能建造 等专业学费为 34000元/学年。
3.电子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为43800元/学年。
(二)住宿费标准:
1.福州校本部:
( 1 ) 五期、 六期电梯宿舍六人间(上床下桌): 2600 元/生·年
( 2 ) 其他宿舍(除六期电梯宿舍)
四人间(上床下桌): 2400 元/生·年
六人间(上床下桌): 2160 元/生·年
2.福州滨海校区:
六人间(上床下桌): 2600 元/生·年
第二十 一 条 学费、住宿费等如有调整,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标准执行 。
第 二十 二 条 退费办法:参照福建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闽发改服价 〔 20 19 〕 39 4号 )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 七 章 文凭发放
第 二十 三 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颁发 毕业证书, 在 教育部实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学校授予相应类别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 四 条 电子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前三年在阳光学院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且达到法国高等管理学院外语水平及考核要求者,第四年可申请赴法方继续学习。在完成法方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后,将同时获得阳光学院颁发的电子商务专业工学学士学位、本科毕业证书,及法方学校颁发的国际管理本科学士学位,外方所颁发给项目学生的学位证书与其所颁发给本国学生的证书应当完全一致。未进入外方学习的学生,在阳光学院完成全部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后,将获得阳光学院授予的电子商务专业工学学士学位及本科毕业证书。
第 八 章 奖助 政策
第 二十 五 条 符合条件的 学生 可享受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 生源地助学贷款 ” 等国家各类奖助政策。
第 二十 六 条 学校建立 “奖、助、贷、勤、补、免、缓”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参评奖学金。
1. 符合条件的学生 可享受 以下 奖励 政策 : 阳光 学院奖学金 、 考研 升学 奖励金 、 境外学习学生奖学金 、 学科竞赛奖励等校内奖学金。
2. 符合条件的学生 可享受以下 资助 政策:
( 1)勤工俭学岗位、 临时困难补助 等校内助学政策;
( 2)通过阳光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 九 章 附则
第二十 七 条 我 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 八 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变动按当年教育部和各省级 教育 招生考试机构制订的相应政策执行。
第 二十九 条 本章程由阳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网址: www.ygu.edu.cn
通讯 地址: 福建省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登龙路 99号
邮编: 350015
咨询电话: 0591-83969606、83987731、83987762、83987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