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审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主管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 办学地址
文化大道校区: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 9号。
长江新城校区:湖北省 武汉市 长江新区 汉施大道 82号 。
第九条 学制: 3年。
第十条 招生对象: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参加高考,志愿填报我校 的考生 。
第十 一 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 学历 证书。
第 十 二 条 学校是全国水利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全国优质水利高职院校、湖北省 “ 双高 计划 ” 建设单位,面 向 全国大多数省份招生。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 三 条 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和各省( 市、自治区 )教育行政单位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分省( 市、自治区 )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统筹生源质量、产业发展趋势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 四 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和报考率,适当调整 分专业 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 五 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在统考成绩达到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对进档考生执行各 省( 市、自治区 ) 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政策 ,招生录取实施 “ 阳光工程 ” ,遵循 “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 的原则。
第十 六 条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 七 条 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入学校后,学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填报的专业志愿,结合其思想政治 品德 表现、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等各方面情况,依 “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 “ 计划控制 ” 的原则进行 分专业 录取。 对于同分考生,按照生源省份提供的位次顺序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未提供同分位次,则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考生录取专业。 因专业招生计划数所限不能满足考生志愿的,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可按各 生源地 省( 市、自治区 )招生政策和规定调剂至其它志愿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 八 条 分类投档
1 . 湖北省专本联合培养专业只招收本省普通高考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录取后不得进行专业调整。
2. 湖北省乡村振兴专项计划只招收本省扶贫办建档立卡的家庭子女(包括普通高中生和中职毕业生),考生可填报乡村振兴专项计划专业志愿也可填报其他专业志愿。
3.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根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录取后不得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九条 体检要求: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部分所列严重疾病者,不予录取 。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发现弄虚作假者,按教育部规定处理。
第 二十 条 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有招生专业的学费及住宿费严格按照湖北省 发改委等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湖北省公办高等教育收费项目清单》规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学生资助和奖励项目资金等 ,建立有完善的 学生 资助 体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招生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 9号
邮政编码: 430212
电话: 027-87933331 87933332
传真: 027-87933332
招生信息网网址: http://zs.cjit.edu.cn/
咨询 QQ:800866399
第二十 四 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市、自治区)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 省( 市、自治区 ) 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