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2
长江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简称 区、市 ,下同 ) 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为深入实施 学校 招生 “阳光工程”, 进一步 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 以下简称招生工作 ) ,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 学校 招生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坚持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录取。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和性质
第三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长江大学,英文全称为 Yangtze University,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荆州校区校址 : 湖北省荆州市 ( 邮政编码 : 434023 )
武汉校区校址 : 湖北省武汉市 ( 邮政编码 : 430100 )
第四条 办学性质 : 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 学校是 “国家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入选高校,是全国“产学研合作教育示范”高校,是湖北省重点建设的四所高水平大学之一,也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共建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与农业农村部共建的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 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学校纪检监察 机构 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七条 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 ( http://zszc.yangtzeu.edu.cn ) 或校园网 ( http://www.yangtzeu.edu.cn ) 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联系及咨询电话 : 0716-8060550、8067167
投诉电话: 0716-8060091
电子邮箱 : zsb@yangtzeu.edu.cn
第四章 入学考试 ( 考核 )
第八条 普通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须参加当年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其他类型考生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
第 九 条 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将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考生须参加并通过高考报名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文化考试,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委托院校负责组织实施的体育专项考试。
第 十 条 学校组织对专升本各专业考生进行相关专业测试,测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 学校 专升本 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 一 条 学校遵循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和各省 (区、市) 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并报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批。
第十 二 条 按照教育部计划编制要求,学校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 1%。预留计划的使用需经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研究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预留计划主要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在录取过程中,根据各省 (区、市) 的报考生源状况,重点向生源质量好、生源充足的省份倾斜。
第十 三 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学生报考多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 ; 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对其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 四 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 省(区、市)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学校根据考生志愿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十五条 根据本校在各省( 区、市 )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 学校 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05%以内 , 对于 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 , 学校确保 录取。
第十 六 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从高到低录取。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加分在分专业时同样适用。
第十 七 条 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档到学校后 ,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所在省招办的投档规则执行录取。
第十 八 条 进档考生按 “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 省(区、市 )的相关政策。
第十 九 条 学校部分专业按大类招生,大类招生中所含专业及专业的培养方向,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长江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 二十 条 外语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按考生投档成绩排序,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 100分。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原则上应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二十 一 条 学校 对考生身体状况 要求,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 结合 专业培养的实际 , 美术类、设计类、 建筑类 、 化学类、化工类和医学类各 专业 色盲受限 ; 护理学专业身高低于 156厘米 受限 。
第二十 二 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在全国不组织专业科目校考,承认各省联(统)考成绩,省联(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若文化分达到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资格线即可报考我校。在已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中,按以下规则录取:
对有规定投档成绩的省份,按生源所在省的投档规则和投档成绩以 “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同分排序原则进行录取,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未提供同分排序原则,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对没有规定投档成绩的省份,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各专业综合成绩计算办法如下:
①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专业 :( 文化成绩 *40%+专业成绩* 60%之和)×2;
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高考文化成绩 +专业成绩之和;
③舞蹈类专业 :( 高考文化成绩 *30%+专业成绩*70%之和)×2。
对于首选历史(文科)和首选物理(理科)分别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按照分别排序录取;否则,统一排序录取。
具体 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学校 艺术类 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 三 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要求考生文化成绩和省联考专业成绩 ( 以下简称 “专业成绩” ) 均达到生源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相关省份,按文化分与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到低录取,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相关省份,依照其成绩折算办法以及投档规则执行,根据投档成绩,以 “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 四 条 报考 我校 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在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均达到我校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体育专项成绩按 3:7比例进行综合评价,计算考生录取综合分 ( 综合分 = ( 文化成绩 /6 ) ×30%+体育专项成绩×70% ) ,依据上线考生填报的志愿梯次顺序,分项目按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具体 要求及有关事项以 学校运动训练专业 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 五 条 学校承担湖北省 “荆楚优师计划”免费师范生项目培养工作,其招生录取按照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六 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含:我校与美国圣克劳德州立大学合作举办的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 专业,与爱尔兰香农理工大学合作举办的土木工程 (中外合作办学) 专业 , 该项目 只录取填报 上述 专业志愿的考生 。
第二十 七 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同等对待 ; 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 八 条 学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 九 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 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学校对体检复查不合格者视体检结果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 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并报请有关 省(区、市)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查究。
第 三十 条 艺术类学生、体育类学生、中职类学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入其他类别专业学习 ; 定向就业招生学生、专升本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 三十一 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长江大学奖学金以及 30余种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机会。
第 三十二 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 “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缓交学费和住宿费。 满足条件的新生可 加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 三十三 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德、智、 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长江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按《长江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 四 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三十 五 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 法律法规 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 法律法规 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未尽事宜按照各省( 区、市 )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六 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