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财经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长春财经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规范 学校 2025年 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 2025年 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长春财经学院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 本科学 校
层次:本科
第四条
长春财经学院净月校区 : 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街道银杏社区擎天树街 58号
长春财经学院农安校区 : 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烧锅镇新立村委会烧锅大街 58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汉语国际教育 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000元;
小学教育专业 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800元 ;
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80 0 元;
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800 元;
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000 元;
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000 元;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000 元;
国际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000 元;
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000 元;
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000 元;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000 元;
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000 元;
审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800 元;
跨境电子商务专业 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000 元 ;
金融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800 元;
税收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000 元;
投资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000 元;
经济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000 元;
经济统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000 元;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800 元;
保险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000 元;
法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800 元;
金融工程 (中外合作办学) 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39800 元;
数字经济专业 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000 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800 元;
物联网工程 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000 元;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000 元;
人工智能 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800元 ;
智能科学与技术专业 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800 元 ;
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000 元;
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000 元;
网络与新媒体专业 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6000 元 。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财经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学校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主要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 贷款代偿 、勤工助学和 “ 绿色通道 ” 等内容。
此外, 我校设有学校奖学金,同时还设立了勤工助学岗位。
第 八 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申请 程序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的 学生 可 向学校 提出申请 ,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 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 招生录取说明
第 九 条 专业培养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招生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部分课程全英文授课,要求学生具有良好的英语基础,宜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
第十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时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 一 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第十 二 条 录取规则
一 、我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 “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区、市)招生机构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区、市)招生机构的规定投档,对于实行顺序志愿录取方式的省(区、市),首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当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招生计划补缺录取第二院校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对于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方式的省(区、市),按照该省(区、市)政策调阅考生档案。对于符合教育部规定的高考加分政策的考生,学校认可各省(区、市)在其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三 、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 ,则按其规定执行 。
四 、 学校 对进档考生 实行 “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有单独规定的省份,按照该省规定的录取规则执行),即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之间不设级差。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且符合未录满专业录取要求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为止。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录取要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五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 (区、市) ,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区、市)招生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 学校执行各 省(区、市)公布的 当 年 投档录取规则 。
六、 进档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对于非新高考改革省份,理工类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于采用 “3+3”选考方式的新高考改革省份,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于采用“3+1+2”选考方式的新高考改革省份,物理学科类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历史学科类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七、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 三 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 http s ://www.ccufe.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擎天树街 58号,邮编:130122
联系电话: 0431-84512713,0431-84551458(传真);
联系人: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十 四 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此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