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旅游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重庆旅游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教育招生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适用范围:秋季普通招生

第三条 学校全称:重庆旅游职业学院

学校标识码: 4150014316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制三年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

第六条 学校地址: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学府一路一号 邮政编码: 409099

第七条 学校概况:重庆旅游职业学院成立于 2010 3 月,是重庆市人民政府设立、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旅游高职院校,学校地处武陵山腹地重庆市黔江区

第二章 招生对象及计划

第八条 已参加 2025 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取得报名资格的普通高中毕业生。

第九条 2025 年我校面向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甘肃、西藏、河南、广西、山东、湖北、青海、山西、湖南、安徽、江西等 15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详细说明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三章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 2025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相关规定,学校招生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 我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制定的招生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条件和出档规定。

2. 对实行 “顺序志愿”的省份和批次,依照学校志愿优先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缺额计划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进档考生。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和批次,所有进档考生皆视为第一志愿进行择优录取。

3. 对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按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当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有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调剂至录取未满额的专业;无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4. 我校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比例。

5. 我校各专业录取时,均不限制外语语种,入学后一律学习英语。

6.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专业统考成绩均应达到所属省级招办规定的相应控制线。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该省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考生所在省份同分排序规则确定位次,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7. 学前教育专业属于师范类专业,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现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考生应慎重考虑报考该专业。

8. 我校按教育部、卫生部 (现卫健委) 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就业,空中乘务专业女生身高 16 3 厘米以下、男生 身高 175 厘米以下的考生应慎重考虑报考该专业;烹饪工艺与营养专业须有正常的味觉、嗅觉、视觉,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考生应慎重考虑报考该专业。

9. 学校录取考生结果的公布渠道为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生亦可在我院网站中查询 ( www.cqvit.edu.cn )

第四章 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毕业证的颁发: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由教育部统一网上电子注册的重庆旅游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章 学费、住宿费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 执行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教委核定的收费标准 。分 专业学费 5000-7000 /生/年, 分寝室 住宿费 1 200 / / 年和 800 / /

第十四条 退费管理规定: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章 学金和贫困生资助办法

第十五条 助学保障:

1.奖学金:国家奖学金10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年、校级奖学金300-1000/生/年,需按照相关规定评定和奖励;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校内学费减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等,以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其中生源地助学贷款最高本专科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对所有新生进行入学条件的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因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需要保留学籍的,本人必须按照重庆市教委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及征兵办要求在注册学籍之前向学校提供相关材料方能保留学籍。

第十八条 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办公室按照 “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人才,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学院整个招生工作,监督电话: 023-85086805

第十九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方式: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学府一路一号 邮编: 409099

电话: 023-85086111 023-85086683 传真: 023-85086555

学院网址: http://www.cqvit.edu.cn

咨询 QQ 2365849735

微信公众号:重庆旅职院 cqlyzyxy

邮箱: cqvitzj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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