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3
贺州学院招生章程

贺州学院 2025 年普高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 招生工作 规定 , 按照教育部 “ 依法治招 ” 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 : 贺州学院,英文名 : Hezhou University ,学校 标识 码: 4145011838 。
第三条 办学性质:学校始建于 1943 年,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面向广西及全国大部分省 份 招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坐落于桂、湘、粤三省(区)交界的区域性交通枢纽、中国首个地级 “ 全域长寿市 ” 、世界长寿市、中国十大养生城市 —— 贺州市。学校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八步区潇贺大道 3261 号 (西校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西约街 169 号(东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的 招生委员会 ,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 各 省 级 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章程、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 全日制 普通本 科 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 科的招生宣传、 招生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对招生工作中的违纪问题依纪依规处理。
第三章 录取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 相 关文件要求和 各 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本着 “ 公平、公正、公开 ” 的原则,按照德、智、体 、 美、劳 全面考核,结合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综合评价,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志愿投档模式的有关规定。在录取过程中,当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学校在网上远程录取时 按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 调阅考生档案 。 各专业录取时不受男女比例、民族身份限制。
第十 一 条 学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视各专业生源情况,在总计划数不变的前提下对部分专业计划 进行 相应调整。 如部分专业计划未能录取满额,原则上对这部分专业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办法按各省份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 二 条 各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一)普通类专业
对进档考生 以投档成绩为依据 , 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遵循考生专业志愿安排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 按各省 份 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 择优 录取 , 若考生所在省份无同分排序规则,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则依次按以下分数排列规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语文数学两科之和 — 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 — 外语单科成绩 — 首选科目单科成绩 — 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 — 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 ; 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则依次按以下分数排列规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考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 — 语文科成绩 — 数学科成绩 — 综合科成绩 — 外语科成绩(不含复试成绩)。
(二)艺术类专业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 省 份 的艺术 类 专业招生统考(联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需达到 所在 省 份 相应批次 的 录取 最低 控制分数线 。 学校遵循进档考生专业志愿, 具体录取 原则 如下 :
音乐学、舞蹈学、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 的录取, 按专业成绩从高 分 到低 分 择优录取。 专业成绩 相同 时 , 首先 比较考生高考总分(高考成绩 + 照顾分) , 再按普通类专业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录取,按 综合成绩 〔 综合成绩 = 高考总分 (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 ×60% + 专业成绩 (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 ×40% 〕从高分到低分 择优 录取。 综合成绩 相同 时 ,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则依次按以下分数排列规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考总分( 高考成绩 + 照顾分 ) — 语文数学两科之和 — 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 — 外语单科成绩 — 首选科目单科成绩 — 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 — 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 — 专业成绩 ; 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则依次按以下分数排列规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考总分( 高考成绩 + 照顾分 ) — 高考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 — 语文科成绩 — 数学科成绩 — 综合科成绩 — 外语科成绩(不含复试成绩) — 专业成绩 。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录取,按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择优录取。
(三)体育类专业
学校认可 考生 所在省份的 体育 类专业招生统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需达到所在省份相应批次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和运动康复专业的录取, 遵循进档考生专业志愿, 按 综合成绩 〔 综合成绩 = 专业成绩 (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 ×55% + 高考总分 (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 ×45% 〕从高分到低分 择优 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首先比较考生高考总分(高考成绩 + 照顾分),再按普通类专业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四)地方公费师范生
学 校 202 5 年在广西区内招收高中起点四年制本科层次地方公费师范生,定向招录广西 202 5 年高中毕业生,毕业后按协议定向就业。具体招生对象、招生计划、录取原则、定向县区、培养计划协议书签订、新生入学等内容将在 学 校的招生信息服务网上另行发布。
( 五 ) 少数 民族预科
少数 民族预科分为免费少数民族预科和普通少数民族预科两类,只面向广西招生。
1. 免费少数民族预科面向广西 60 个 “ 老、少、边、山、穷 ” 县(市、区),招收农 村 户口的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生源情况及民族分布情况划定,但不低于相同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80 分。预科阶段免交学费,集中在广西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学习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第二年按预科期间考核的综合成绩高低直升 学 校本科专业学习。
2. 普通 少数 民族预科面向广西招收少数民族高考考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生源情况及民族分布情况划定,但不低于相同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80 分。预科阶段集中在广西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学习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第二年按预科期间考核的综合成绩高低直升 学 校本科专业学习。
第十 三 条 各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者不能报考的专业有应用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粉体材料科学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茶学、应用心理学、体育教育 。 色觉异常 II 度(俗称色盲)者不能报考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广播电视编导。舞蹈学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 168 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 158 厘米 。
第十 四 条 对按照教育部及各省 份 确定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
第十 五 条 学 校公共外语课只提供英语教学 , 请非英语语种考生 在填报志愿时慎重考虑。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 六 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要求缴纳学杂费。 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或备案通过的最新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各学科专业学费标准一般为:文、教育、法、农、历史学专业 3800-4200 元 / 生 · 学年 ,工、理、经济、管理学专业 4600 元 / 生 · 学年 ,艺术学专业 12000 元 / 生 · 学年。
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楼栋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为:标准化公寓式宿舍 4-6 人间 1200-1550 元 / 生 · 学年 。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
课余时间使用计算机、语音室、琴房收费 1.5-3 元 / 小时;档案资料查证及翻译费 10 元 / 人次;校园一卡通智能卡工本费 30 元 / 卡;学生证、医疗证、借书证、校徽、学员牌等遗失补办收费 10 元 / 证;校园网络入网费 50 元 / 户,校园网络使用费 30 元 / 月;借阅图书滞还费 0.1 元 / 册 · 天;学生宿舍热水费 34 元 / 立方米;伙食费自愿入伙,据实结算;校医院诊疗费参照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取;土建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土建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资料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共八类考试费 90 元 / 人,在校考生首考培训费 510 元 / 人,增考补考培训费 210 元 / 人;军训服装费按实际进价收取服装费;体检费按自治区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代收费
超定额水电费,按照 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价、电价收取费用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十七条 为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我校设立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学费减免等资助措施,学生入学后可根据各项资助评审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参评。
第十八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 2008 〕 196 号)和各省出台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政策,学生或合法监护人可向家庭户口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县、市、区教育局)咨询、申请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学校配合已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办理相关手续,最后由金融机构负责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十 九 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本人身份证、 准考证、 录取通知书 , 根据 学校有关要求 按时 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 时 入学者,应向学校有关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调整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 一 条 新 生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移到学校,如需迁移,在入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收集考生的户口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各一份,统一到 学校辖区 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贺州市(含三县二区)的考生不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二 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贺州学院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 0774-5201598/5201698/5228686
学校纪委 办公室 、监察处电话: 0774-5228685
联系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八步区潇贺大道 3261 号 (邮政编码: 542899 )
学校网址: http://www.hzxy.edu.cn/
学校招生信息服务网: http://zsb.hzxy.edu.cn/
电子邮箱: zsb @ hzxy.edu.cn
第二十 三 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 四 条 本章程由贺州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