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人文科技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3
贵阳人文科技学院招生章程

贵阳人文科技学院是经教育部同意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前身是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成立于 2001年。2021年5月,经教育部、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更名为贵阳人文科技学院。2023年5月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审核备案,成为贵州省同类院校中首家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校办学经费将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支持人才培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 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 、 贵州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贵阳人文科技学院 202 5 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贵阳人文科技学院
第四条 院校代 码: 4152013651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 办学性质: 非营利性 民办高校
第七条 办学类型: 全日制 普通高等教育
第八条 主管单位:贵州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董家堰 (花溪校区);贵州省 贵安新区 花溪大学城(大学城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 ,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 区、市 )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 成 立由 纪委、宣传和 党政 办公室等 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建立 信访 工作站 ,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 202 5 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 贵州 省教育厅下 达为准,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为准。 202 5 年学校不设置本科 招生 预留计划。
第五章 报考要求
第十四条 英语 专业 限招 英语语种且英语单科高考成绩不低于满分的 60 % 。 其他专业不限学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学校均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 五 条 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的考生,须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新生进校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徒手画加试,成绩不合格者由学校酌情调整到其它专业。
第十 六 条 报考旅游管理专业的考生,建议五官端正,口齿清晰,无 明显 疤痕,无残疾。
第十 七 条 报考动画、美术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 区、市 )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美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第 十 八 条 报考音乐学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音乐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第 十九 条 报考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舞蹈类专业考试,成 绩合格。 我校舞蹈表演专业按照国际标准舞方向培养 , 建议报考该专业的考生在舞蹈类专业省级统考时的 舞种方向 为国际标准舞 。
第二十条 报考体育教育、休闲体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 一 条 我校 实行 “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 的录取体制和远 程网上录取的 录取办 法。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 程序 的原则 , 坚持德智体 美劳 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大力实施 “阳光招生”,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十严禁”“十公开”和“三十个不得”等纪律规定,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十 二 条 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录取批次、分数线、投档比例录取新生。执行各省( 区、市 )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各省( 区、市 )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控制在我校招生计划数的 100%以内。
第二十 三 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对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 “学校可以不予以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
第二十 四 条 对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录取省( 区、市 )的进档考生,按照其高考改革志愿填报及投档录取实施相关规定,招收符合所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的考生 , 按照 “分数优先 、 遵循志愿 ” 的 原则进行录取 , 即按照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 。
( 一 )实行 “专业( 类 ) +院校”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我校的录取原则是:对于投档到同一专业(类)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 ;当进档考生 无法 满足所报专业志愿录取条件 时 ,不进行专业调剂,予以退档。
( 二 )实行 “院校+专业组” 模式 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我校的录取原则是:在同一专业组内对进档考生按照 “分数优先(投档成绩)”原则依次分配专业。同等分数条件下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 分高的考生 ,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 分相同的 条件下,优先录取 单科 科目成绩高者,其中历史类考生依次比较外语、语文、数学的高考成绩;物理类考生依次比较外语、数学、语文的高考成绩;不分 科类的 省(区、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成绩总和、语文成绩。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则调剂到同一专业组尚有缺额专业,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予以退档。
第 二十 五 条 对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录取省( 区、市 )的进档考生,按照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即按照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 。 当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的,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我校对专业安排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二十六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综合分投档的省份,对于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没有计算综合分的省(区、市),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录取专业成绩分高的考生;若专业成绩相同,录取文化成绩总分高的考生;若文化成绩总分相同,去除政策加分后录取文化成绩总分高的考生;若去除政策加分后文化成绩总分相同,则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按照外语、语文、数学的顺序进行排序。
第 二十 七 条 报考体育类 专业 的考生,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 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综合 分 投档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没有计算综合分的省( 区、市 ),则按该省有关规定投档 , 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体育总分从高到 低录取;若体育总分仍然相同,则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仍然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实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文化课成绩仍然相同,则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 , 按照外语、语文、数学的顺序 进行排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下 25个专业按照专业招生,新生入校后按专业大类进行培养一年半,再根据个人专业规划和学业基础在同一专业大类中重新选择专业就读。
(一)文学类 :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新闻学、网络与新媒体;
(二)建筑类:城乡规划、建筑学;
(三)土木类:土木工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
(四)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人工智能、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五)管理学类 :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电子商务、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六)植物生产类:植物科学与技术、种子科学与工程、农艺教育;
(七)文旅与区域发展类:文化产业管理、旅游管理、农村区域发展。
(八)其他未按大类培养的各专业学生,入校就读一年半后,成绩排名前 20%者,可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就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不能跨类转专业)。
第七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
第 二十九 条 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 登记、学校公示 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 三十 条 奖助学措施: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勤工助学等。
第八章 毕业(学位)证书
第三十 一 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获得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 “贵阳人文科技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贵阳人文科技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 二 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若复查发现不符合条件者或弄虚作假者,学校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十 三 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851-88308990/ 88202150
监督电话: 0851-88308 620/88124073
电子邮箱: ZS13651 @ 163.com
学校 官网 : http://www.gzmdrw.cn
招 生 网: http://zs.gzmdrw.cn
办公 地 点: 贵州省 贵安新区党武街道 花溪大学城 花燕路 299号 贵阳人文科技学院大学城校区 师德 楼 1 楼 107 办公室。
第三十 四 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 三十 五 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如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 三十 六 条 本章程由贵阳人文科技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