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招生章程

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 202 5 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概况: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是学士学位授予权单位。学院 法定注册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南段 35号,现办学地址:西安市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先锋大街东七路18号。学院 占地 600余 亩 , 建筑面积 18万平方米 。
学校全称: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
学校标识码 : 41610 14041
办学层次:本科
学 制:四年
学院性质:全日制普通 本科独立学院
网 址: http://www.xthtc.com
邮 编: 710109
招生咨询电话: 029—38952789
第三条 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招生工作遵循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 严格执行省招委的录取政策规定,自觉 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 四 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 全面 负责 学院招生工作,研究 制定招生政策, 研究 决定招生重大 事项 。
第 五 条 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 招生 就业办,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 三 章 招生计划
第 六 条 学院严格按照教育厅的政策要求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 经 各 生源省 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 四 章 录取 规则
第 七 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 “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生源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 八 条 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生源不足时,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志愿分数级差要求;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考生,志愿不满时按当地省级招办的政策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第 九 条 学院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位次排序,未提供投档位次排序的,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参照考生成绩,结合体检意见,将考生调剂至缺额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 十 条 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的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组)志愿须满足我院在该专业类(组)选考科目要求 。
第十 一 条 对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我院 认可执行 各省 (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 照顾 政策。
第十 二 条 学院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 三 条 学院英语专业只招生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不进行口试;我院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 四 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 五 条 我院原则上不预留计划,如预留计划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的 1%比例预留,用于调节各 生源 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院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 五 章 收费及资助
第十 六 条 我院严格按照 向 陕西省 发改委 、教育厅 抄送 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 七 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 “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一、国家资助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 10 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 6 000元。
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 32 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 42 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 7 00元。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 20 000元。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000元。
二、学校资助
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第 六 章 发 证
第十 八 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精神,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 七 章 附 则
第十 九 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对个别考生隐瞒重大病病史、体检资料与本人不符、弄虚作假, 按照相应有关规定 予以 退学。
第 二 十条 本章程由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招生 就业 办负责解释。
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
二零二 五 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