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 “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招生类型包括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和参加湖北省技能高考考试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第 六 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 七 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第 八 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 九 条 法人代表: 余荣宝
第十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襄阳市 襄城区隆中路 18号
第十 一 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 二 条 学校是 国家 "双高计划" 立项 建设单位、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 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等次院校 、 全国文明单位、 国家重点建设示范性职业院校 、 中国职业教育百强院校、 全国魅力校园 、 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奖学校 、 全国就业力竞争示范校、全国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教育部首批 "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全国高职院校服务贡献50强、全国高职院校教学资源50强、全国高职院校创新创业示范校50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 三 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招生工作、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各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负责学校招生政策制定、重大招生事项研究决策。
第十 四 条 招生工作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实施录取工作,处理与招生工作相关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 五 条 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办学实际,结合近年来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统筹生源质量、产业发展趋势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 六 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和报考率,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 七 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 , 在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 依 据 “考生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顺序”的原则 进行录取 。
第十 八 条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 十九 条 202 5 年学校各招生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条 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使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美术与设计学类联考成绩,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普通类专业,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无专业志愿但服从调剂的进档考生,根据录取情况分配录取专业。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 一 条 分类投档
1.湖北省 专本联合培养 专业只招收本省普通高考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录取后不得进行专业调整。 具体按照 《 湖北 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本科高校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教高〔 2015〕2号) 和《 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新一轮普通本科高校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试点项目的通知 》( 鄂教高函〔 2024〕13号 ) 精神 执行。
2.湖北省乡村振兴专项计划只招收本省 扶贫办建档立卡的家庭 子女(包括普通高中生和中职毕业生),考生可填报乡村振兴专项计划专业志愿也可填报其他专业志愿。
第二十 二 条 202 5 年学校普通专科招生专业 50 个, 涵盖装备制造 、 农林牧 渔 、 交通运输 、 电子与信息 、 医药卫生 、 教育与体育 、 财经商贸 、 土木建筑 、 食品药品与粮食 、 旅游 、 文化艺术 等 11个专业大类。
第二十 三 条 招生录取对象为列有招生计划各生源省份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 四 条 严格执行各生源省份确定的调档比例。对进档考生,按照计划和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成绩相同,按照各生源省份排序规则录取。
第二十 五 条 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并补充如下: ①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校不予录取。②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我校医 药卫生 类各专业 、 学前教育专业 及限制专业不予录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我校医 药卫生 类各专业 、 学前教育专业 及限制专业不予录取。 ③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视力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建议报考我校医 药卫生 类各专业及限制专业 ,但 财经商贸类 各专业可以报考;两耳听力均在 3米以内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建议报考我校 医药卫生 类各专业及学前教育专业;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建议报考我校医 药卫生 类各专业。
第二十 六 条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投档后有空余计划的省份,按照各省有关要求参加征集志愿或将计划调整到其他省份使用。
第二十 七 条 学校认可各生源省份加分政策,根据各生源省份投档总成绩和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 八 条 学校在 所有生源 省份按公布选考科目要求和有关办法执行。
第 二十九 条 新生入学后 3个月内,学校根据有关要求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教材费由学校代为订购,学生入学时预交,毕业前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以上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 一 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为辅的资助体系。
第三十 二 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 “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持考生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如低保证等)向学校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 三 条 学校招生工作相关信息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 、 学校招生工作处微信公众号 和学校招生工作处小程序等 对外公告、公示。
第三十 四 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 五 条 录取考生专业调整按 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通过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招收的初中起点五年制中高职分段培养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专业或转校。技能高考学生专业调整原则上只允许在报考专业大类之中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 六 条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 http s ://www.hbxytc.c n /(学校官网) https://zsxx.hbxytc.cn/ (招生信息网)
微信公众号: xyzy3519666
招生部门:招生工作处
联系电话: 0710-3519666
咨询 Q Q : 800 100 525
联系邮箱: 3497200158@qq.com
邮政编码: 441050
第三十 七 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委员会授权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