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规范招生行为 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学院面向的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招生规定 ,结合 我院 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全称:苏州健雄职业 技术学院。院校标识码: 4132013751 ,学院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院办学地址:江苏省苏州 太仓市科教新城健雄路 1号

第四条 学院简介 学院是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 ,以出生太仓的世界著名物理学家吴健雄博士 名字 命名 以诺贝尔奖获得者 李政道题写的 “厚德载物,积健为雄”为校训 以建设特色鲜明的 全国 一流高职院校为发展目标,是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江苏省 示范性高职院校 学院 占地近 700亩,建筑面积20万平米,设有智能制造学院、生物医药学院 人工智能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 艺术设计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德双元制学院 10个教科研 单位,全日制在校生万余人 学院坚持 “深耕太仓、深化双元、深入创新、深得人心 的办学思路,打造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 “人才仓、技术仓、服务仓”。 202 2 年发布国内首个双元制职业 教育人才 培养地方( 省级 标准。学院入围 2024年国家级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单位,校企双元人才培养 获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 “双元制”教育模式形成特色并 产生广泛影响。

第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 的学校 名称为: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苏州健雄职业技术 学院招生委员会。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组织实施 机构是学生 处(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学院根据需要 组建 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工作组,负责该省 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院聘任

第九条 学院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院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 统筹考虑各省高考人数、区域协调 发展、产业人才需求 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 分省招生 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 经审核后, 确定 本校 分省分专业 招生计划 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及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录取规则

十一 报考条件

1.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2.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3.报考我院的考生,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我院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4. 学院严格执行 教育部颁发 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及有关规定 除体检 不合格考生外,我院相关专业没有 体检要求限制 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5.考生须参加所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报考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所在省统一组织的艺术专业统考。

十二 学院 据教育部和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 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院负责、省 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十三 学院 严格 按照 教育部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 根据 各招生 省份 生源 情况 确定 提档比例 按照 平行志愿 投档的 批次 比例 原则上 控制在 1 05 % 以内 并且 符合 录取规则 调档 考生 都能录取

学院将 根据各招生省份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录取原则

1.江苏省普通类考生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按照 “按分排序,遵循志愿” 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进档考生的录取排序成绩使用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 考生的投档分为高考文化分 当投档分相同时,按照江苏省 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中关于投档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即依次按照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进档考生基准成绩采用“投档成绩”进行排序,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同分情况下依次按照考生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

2.省内外 艺术类(美术类) 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艺术专业统考, 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相应录取控制 分数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 按照 “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 进行专业录取。进档考生的录取排序成绩使用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 考生的投档分由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按一定比例构成 当投档分 相同时,文化分高者优先录取,若仍相同,再依次按照考生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

3.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原则上只录取填报有此类志愿的考生。

调剂 录取 安排在 最后处理 优先安排 可以 满足 专业 志愿 考生, 专业志愿 调剂 专业志愿 分阶段 处理 于进档的考生,如未能按专业志愿进入所报考的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学院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调剂录取到未录满且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直到计划录满为止。 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因不服从专业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由院校作退档 处理

其他

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 由我院学生 处(招生办公室)寄发录取通知书。

二十 我院 根据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印发的《 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 2014〕136号) 按学年收取学费(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 4700元、工科类5300元、医学类6200元、艺术类6800 元。根据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通知》( 苏价费〔 201 7 243 按学年收取中外合作办学学费(币种:人民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18000元。

第二十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 2 002 369 苏财综 2 002 162 文件精神,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 1400元 住宿由学院统一安排。

第二十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 学院落实发展型资助育人工作,在 “奖、贷、助、勤、补、免”六位一体保障型学生奖助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起从思政领航、心理健康、素养提升、学业发展、就创业指导等方面对受助学生给予全方位关怀和帮助的发展型资助育人体系。学院奖助学金覆盖面已达50%。

各类奖学金:国家奖学金 10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人;学院特别奖5000元/人;双元菁英奖、自立成才奖、社会实践奖、创业先锋奖、文体特长奖等2000元/人;校级奖学金及企业奖学金等。

助学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每年能够享受 4700元、3700元、2700元不等的国家助学金,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退学。对于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考生、原建档立卡(脱贫之日起五年过渡期内)考生、享受入学当年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贫困家庭考生,或者孤儿家庭等考生,免除学费。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学院资助政策咨询电话: 0512-53940816。

星启航奖 :普通专科(不含 3+2高职本科分段培养项目)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本省本科最低录取线的, 录取并报到后可申请 5000元的 新星启航奖 。注:不同科类高考统招考生,分别对应各自所属省份所属科类的本科最低分数线。 具体评定要求详见《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荣誉评定实施办法(试行)》文件

第二十

通讯地址:江苏省 苏州市 太仓市科教新城健雄路 1号

邮政编码: 215411

招生咨询电话: 0512-539408 32,53940813

电子信箱: 1873425549@qq.com

招生监督电话: 0512-53940821

招生监督邮箱 jjbgs@csit.edu.cn

招生信息网址: http:// www.csit.edu.cn/zsjyc/main.htm

招生微信公众号: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

附则

第二十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向社会发布 对于各大 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 请谨慎看待, 以我院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二十 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十 本章程由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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