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绍兴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绍兴职业技术学院 202 5 年 普通高校 招生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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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院校全称 |
绍兴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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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校址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山阴路 5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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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层次 |
□ 本科 ☑ 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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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 □ 中外合作办学 □ 高等专科学校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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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院校 名称 |
绍兴职业技术学院 |
证书 种类 |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绍兴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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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 工作 重大事项。学校招生与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贯彻执行相关的招生政策和规则,研究确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具体办法,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纪检监察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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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
学校根据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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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 原则 |
无预留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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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 的 外语语种 |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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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 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一) 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类疾病的,学校原则上不予录取 。 (二) 色盲、色弱考生不能录取到中医学、中药学、护理专业。 录取中因考生体检原因造成的退档由考生本人负责。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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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录取规则 |
(一)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要求并执行生源地省市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实行 “学校负责, 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监督 ”机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衡量,择优录取。 (二)外语语种要求:不限。 (三)男女比例:不限 (四)录取具体方式 1.浙江省内招生: ( 1)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录取原则:“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 2)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 ( 3)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录取。位次在前的考生先录取。 2.浙江省外招生: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排名方式进行录取。 3.专业分数级差:无 4.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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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收费标准 |
学 费标准 |
(一)学前教育(师范)专业 6900元/学年。 ( 二 )应用电子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机械设计与制造、工业机器人技术、智能建造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建设工程管理( BIM技术)、工程造价专业14800元/学年。 ( 三 )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大数据与会计、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与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商务英语、跨境电子商务、工商企业管理、室内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动漫设计、早期教育专业 15800元/学年。 ( 四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护理、助产、中药学、中医学、书画艺术(书法)专业 16800元/学年。 ( 五 )室内艺术设计(中外合作办学)、护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26000元/学年。 |
住宿费标准 |
六人间 1500元/人.学年,四人间2500元/人 . 学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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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资助政策 |
学校有完备的奖学金制度和帮困资助机制。 奖学金主要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 专业奖学金 等 ;帮困助学形式主要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 退役士兵助学金 、 社会奖助金、校内勤工俭学、学校爱心助学基金等,学校各项奖助金评定根据有关评比条例确定。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开通 “绿色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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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 “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申诉举报电话: 0575-883407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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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网址及联系电话 |
绍兴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 http://zsw.sxvtc.com 电话: 0575-88329488/88054099 传真: 0575-88054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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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其他须知 |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绍兴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的招生工作文件和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录取规则与国家或省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国家或省招生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