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科技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4
珠海科技学院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 计划
第 五 章 录取规则
第 六 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 七 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 八 章 收费标准
第 九 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 一 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保证学校夏季高考 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 结合 珠海科技学院招生工作 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 严格遵循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 透明的基本原则 , 贯彻落实 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的选拔机制 。 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 接受 学校 纪检监察部门 的严格监督 , 以及 考生、家长 和 社会各界的 广泛 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 名称: 珠海科技学院
第四条 学校 标识 码: 4144013684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 安基东路 8 号;
邮政编码: 519041
第六条 办学层次: 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 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 十 条 毕(结)业颁证: 对 取得 我 校学籍, 在规定年限内 达到 所在专业 毕(结)业要求者,颁发 珠海科技学院 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 相应 学位证书。退学 学生 ,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 开具 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 制 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处 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 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 及 投诉 事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与透明 。
第十四条 学校教务处在第一学期末组织开展转专业相关工作。 学校转专业 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都有申请转专业的权利,学校对转入转出名额不设限制。学生可以依据自己的兴趣专长、人生理想和职业志向,重新选择专业学习。普通类文理科专业可以互转,不受高考选考科目限制;艺体类专业能 且只能 在同一类术科考试项目的 招生 专业内互转。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 本科提前批次、 本科批次。
第十 六 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 区、市 )公布的 招生 专业目录为准。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 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增加计划等相关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 十七 条 学校 严格 遵循教育部规定的 “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 的录取体制, 坚决贯彻 教育部、省( 区、市 )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 秉持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 十八 条 学校 在 生源 省 ( 区、市 )招生委员会 按照普通类(含历史 类 或文科类、物理 类 或理科类 )、艺体类(含美术 与设计 类、音乐类、舞蹈类、 体育类 ) 分别 划定 的最低 录取控制分数线 上 按批次分科类录取。
第十 九 条 在广东省报考 我校的考生 , 计入高考总成绩的 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 。 具体要求以广东省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要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二十 一 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 学校 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 成绩、专业 志愿, 以及学校录取原则 择优录取。
第二十 二 条 普通 类专业 分档时, 根据各省( 区、市 )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 “ 分数优先 ” 的录取原则, 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 考 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 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的同分点处理办法为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 历史(文科) 类为语文、数学、外语; 物理(理科) 类为数学、语文、外语。
第二十 三 条 艺体类统考 专业分档时, 根据各省( 区、市 )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 “ 分数优先 ” 的原则,优先录取 综合分 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 综合分 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 综合分 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综合分排序的省份,按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和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照考生合成总分 (合成总分 =文化课成绩 × 50 %+术科统考成绩 × 2.5 × 5 0% )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合成总分相同时,依照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语文、外语、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
第二十 四 条 本校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具体培养模式详见学校网站。
第 二十五 条 在实行院校专业组录取的省份,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 同一院校专业组内 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 的 ,作退档处理。
在未实行院校专业组录取的省份,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有空额计划专业 录取 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 二十六 条 学校 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日语 , 其他 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 二十七 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 区、市 )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 二 十 八 条 学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 《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 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2010〕2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 二十九 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 《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 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2010〕2号) 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 学籍 。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 三十 条 经 学校夏季高考 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 手续 ,逾期未注册者, 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
第 三十一 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 学校 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 学籍 。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 二 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普通类专业:
学费: 31000元/生 · 学年(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学费 38000元/生 · 学年),
住宿费: 3000元/生 · 学年(不含水电费)。
艺术类专业:
学费: 34000元/生 · 学年,
住宿费: 3000元/生 · 学年(不含水电费)。
体育类专业:
学费: 31000元/生 · 学年,
住宿费: 3000元/生 · 学年(不含水电费)。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 三 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 四 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56-7626296 0756-7626272
传 真: 0756-7626272
电子邮箱 : zsb@zcst.edu.cn
学校网址 : https://www.zcst.edu.cn
招生网址 : https://zsb.zcst.edu.cn
第 三十五 条 学校 纪检监察办公室 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 林老师
纪检 电话: 0756-7626247
传 真: 0756-7626247
电子邮箱 : jw@zcst.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 三十六 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 20 25 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 三十七 条 本章程由 珠海科技学院授权珠海科技学院招生与就业处 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 市 )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 市 )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