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1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202 5 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深入 实施 高校招生 “ 阳光工程 ” ,遵循 “ 公平、公正、公开 ” 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识别 码: 4146013875
第四条 学校名称: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 美兰区 桂林洋高校区勤学 路
第 六 条 邮政编码: 571127
第 七 条 学校性质:省属院校
第 八 条 办学性质:公办 普通高等学校
第 九 条 办学层次: 高职( 专科 )
第 十 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 全日制 普通高等学校 学历证书 ( 颁发 学校名称: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 ,提交海南省教育厅报教育部电子注册 。
第十 一 条 办学特色: 学校 创建于 1984 年,是一所以培养经贸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主的国有公办高校,是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国家优质高职院校,设有 12 个二级学院。 学校 秉承 “ 服务学生 服务发展 ” 办学宗旨、 “ 办脊梁教育 育脊梁人才 建脊梁大学 ” 办学理念和 “ 笃学砺能 知行合一 ” 校训,始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职业精神和职业技能高度融合、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 二 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 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政策 、 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 三 条 招生与就业创业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 学校 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 四 条 在录取期间学校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学校 接受省级招办部门 对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 五 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各生源省公布的招生信息为准。
第十 六 条 学校录取批次:海南省录取批次 是 高职(专科)批 , 其他省份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详见各生源省份高考填报志愿用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 七 条 按照 教育部规定的 “招生 学校负责, 省级招办 监督 ”原则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对考生思想政治品德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
第十 八 条 根据生源情况和生源省份的规定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以内, 最高不超过 120 % , 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 九 条 各省普通类专业录取 : 对进档考生 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专业 分配按照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原则进行 。高考成绩总分相同时, 以位次决定 录取 顺序 。
第 二十 条 专业调剂:对于高考成绩达到我校投档线但未进入所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若其服从专业调剂,我校将根据成绩由高至低排序,调剂至尚有余缺计划的相近专业。调剂过程中将重点参考考生原报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的学科关联度,并结合相关科目单科成绩进行综合考量。特别说明:若考生在志愿填报阶段未选服从调剂,但在正式录取程序启动前向我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调剂申请并获审核通过者,仍可纳入专业调剂范围。
第 二十 一 条 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投档时考生的文化课程及术科分的权重计算比例按各招生生源省份要求执行。没有要求的省份录取时对投档考生按照考生 投档 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 二十 二 条 外语语种要求及男女生比例要求:我校各专业原则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入学后,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 我校各专业均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 三 条 对各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各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 四 条 退档原则:没有填报我校志愿者;体检不合格者;身体条件不符合所填专业要求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本人书面申请放弃录取者。以上情况可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 五 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 可登录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 也可通过考生所在省招办开设的招生录取信息网或各地市县招办查询。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 六 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 原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印发 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及 有关 补充 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 七 条 相关专业对考生体检要求:
环境艺术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艺术设计专业不招色盲色弱 考生 。
因用人单位对考生条件有要求,请色盲色弱,听力、嗅觉异常的考生慎重报考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专业。以上专业同时要求考生无唇裂、斜眼、斜颈,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驼背。皮肤外观特别是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 疤痕 、纹身等。身体无残疾、无狐臭,无贫血、白化及遗传性、传染性、过敏性疾病,无精神病家族史,癫痫病史,无 乙肝表面抗原 阳性等。
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生身高 165cm 以下,女生身高 155cm 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专业。
第二十 八 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 按照 教育部、 原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印发 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 及有关补充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 九 条 经学校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 三十 条 新生入学 3 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 相关 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 八 章 收费标准
第 三十 一 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艺术设计专业每生每年 8000 元 , 其他 专业均为每生每年 5700 元 ; 乌拉尔学院(与俄罗斯乌拉尔联邦大学合作办学)大数据与财务管理专业、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 12000 元 , 机电一体化专业、软件技术专业 学费收费标准 为每生每年 15000 元。
住宿费: 1450 ( 4 人间 , 均安装空调 )或 1050 元( 6 人间 , 均安装空调 ) / 学年。
书本费:学生根据实际使用量,自行购买。
以上收费标准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第 九 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 二 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每年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授予奖励, 国家相关奖助学项目 主要包括 :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 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 奖励、 学校对由校人民武装部统一组织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在校生(含应届毕业生)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应届毕业生每生 10000 元,在校生每生 8000 元。 此外还有 海南省奖助学项目 、 学校奖助学项目 等 , 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 十 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 三 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处
联系人:张玉蓉
监督电话: 0898 - 65911255 、 65731986
电子邮箱: hnjmjj@163.com
第三十 四 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898-65913039
传真号码: 0898-65922033
电子邮箱: hnjmzs@126.com
学校网址: www.hceb.edu.cn
第十 一 章 附则
第三十 五 条 本章程适用于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202 5 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 六 条 本章程由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创业处解释。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以本章程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