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工商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
202 5 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 202 5 年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 教育部 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海南工商职业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审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 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海南工商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 41460 13876
第六条 学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文坛路2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类型:省属民办全日制高职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 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政策 、 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招生 办公室 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 学校 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 四 章 招生计划
第 十一 条 202 5 年我校将面向全国进行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招生 专业 计划及有关说明,以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省级 教育部门 向社会和考生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 五 章 录取原则
第十 二 条 严格执行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 202 5 年普通高校招生政策。
第十 三 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教育部《关于做好 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 对 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环境艺术设计、 广告 艺术设计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者 ; 因用人单位对考生条件有要求,请 色盲色弱、 斜视者慎报 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 专业 。
第十 五 条 我校的招生对象为参加202 5 年普通高考、参加 202 5 年海南省 高职分类 招生考试 及 五年一贯制的考生。
第十 六 条 所招专业外语语种 不限。
第十 七 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我校申请调阅考生档案 以生源省 (自治区、直辖市) 调档比例为准 。
第十 八 条
(一)录取规则: 高考 实行 “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没有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 专业安排以相同志愿优先满足高分考生所报第一专业为准则 。
(二)专业调剂:未进入所填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位的专业录取。
(三)退档规则:未填报我校志愿考生、体检不合格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填报专业要求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本人书面申请放弃录取资格的考生,均作退档处理。
(四) 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 生源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录取照顾的政策。
(五)高职分类 招生考试 考生,根据专业志愿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原则录取,综合成绩相同考生,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综合成绩及文化课成绩均相同的考生,按语文、 计算机应用基础、职业道德与法律 科目顺序的成绩 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
第十 九 条 艺术 类专业录取的基本原则是:专业成绩及文化 课 成绩分别达到所在省 份 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 , 按照考生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投档规则, 并符合我校提档要求的考生, 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往低分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则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者; 投档成绩及文化课成绩均同者,再按照语文成绩、外语成绩、数学成绩为序逐一比较安排。 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有特殊要 求的,我 校 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 二十 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
第 二十一 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
第 六 章 费用标准
第 二十二 条 学费及住宿费标准: 2025年学费标准经 学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 并在 报备海南省教育厅 的同时, 在学校 官方 网站予以公示。 202 5 年 收 费标准具体如下:大专 非校企共建 专业 学费 为 11380 元 - 15800 元 /学年;校企 共建 专业 学费为 1 59 00 元 -1 868 0元/ 学年; 五年一贯制 校企共建 专业 学费为中专阶段 10 7 00元/学期,其中财政资助1400元/学期,学生缴纳 93 00元/学期 ; 大专阶段 学费为 2 2 500元/学年。住宿费: 1500元-2100元/学年。收费标准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执行。
第二十 三 条 学生入学报到注册后,由于疾病或家庭事故等个人原因申请退学者,经我校审核无误后,将严格按海南省教育厅琼教计〔2008〕158号《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办法》执行相关手续。
第 七 章 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 四 条 我校对优秀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海南省中等职业教育优秀学生奖学金、“攀丹书院”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有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贫困生可按国家规定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 八 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 五 条 联系方式
学校通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文坛路 2号
邮政编码: 570203
联系电话:0898-65200180、65200189、65200181、6520019 1
传真号码: 0898-65238961
招生邮箱: hngszsb@126.com
学校网址: http://www.hntbc.edu.cn
第 九 章 附则
第二十 六 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 部门 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 部门 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由海南工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
202 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