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及 教育 部 有关规定,结合我校 招生工作 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 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考招生工作。
第三条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是 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院校标识码: 41320 13104, 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 是 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中国 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单位、国家优质高职院校、江苏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淮安市高教园区枚乘路 4号。 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 四 条 我校招生工作在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 导下开展,招生工作处作为工作机构负责学 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按照 教育厅 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发布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 二 )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 如实 向考生和家长介绍 学校 情况和招生政策 ,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招生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招生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
( 三 )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四)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五)完成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 五 条 招生 录取 工作在学校纪 检 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按照教 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 级 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招生专业 (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 及 招生计划以 各省级 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 七 条 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 “学校负责、省招委会监督”的录取体制,以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统一组织,择优录取。
第 八 条 各专业的录取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不限制外语语种。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 药学、中药学、药品质量与安全 、 生物 制药技术、药物制剂技术、药品生产技术、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食品智能加工技术、 食品营养与健 康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检验检测技术、 中医 康复技术、 护理 专业不招色弱、色盲。艺术设计专业不招色盲。
第 九 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结合考生报考情况,根据考生所在省(区、市)的计分方法对进档考生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并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当投档分相同时, 严格参照各省同分排位规则进行录取 。 对于进档调剂考生,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优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阶段处理 。
第 十 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各省(区 、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 一 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江苏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 1)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 2014 〕 136 号) 以及 《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通知》(苏价费〔 2017 〕 243 号) 收取 学费 (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 4700元/年、工科类专业5300元/年、医药 卫生 类 6200元/年、 体育类 4800元 /年 、 艺术类专业 6800元/年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15000元/学年 。
( 2)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 〔 2002 〕 369号苏财综 〔 2002 〕 162号)收取住宿费:新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根据公寓条件收费1000元/年或1200元/年。
第十 二 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 “奖、助、贷、勤、减、免”六位一体资助体系,设有各种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并通过助学贷款等形式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十 三 条 学校咨询电话: 400 -7 72 - 8600 ,传真 : 0517 - 87088029 。招生网站: http://zs.jsfpc.edu.cn/ 。 招生微信公众号:江苏食品药品学院招生。
附 则
第十 四 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学校在招生工作中全面加强信息公开,深入实施 “阳光工程”,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 五 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为准。
第十 六 条 本章程由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