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 2025 年 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考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 41320 12679 ,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条 办学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格致路 309 号
第六条 学校简介: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所培养远洋船员 和内河船员 的专门学校。初创于 1951 年,其前身是 1951 年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和中国海员总工会创办的海员训练班和 1956 年长江航运管理局创办的南京河运工人技术学校。学校是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和专业建设单位、全国优质专科高职院校、江苏省示范性高职院校、江苏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单位、教育部第一批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培育单位。聚焦海事、面向海洋,学校构建了以航海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港口与智能工程、航运经济与管理等 4 个专业群为“一体”,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邮轮与艺术设计等 2 个专业群为“两翼”的海陆并举、一体两翼的专业集群。
第七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 与就业 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校招生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坚持行政监督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发展规划、办学条件、高考报名人数、 专业 发展等因素制定 202 5 年度 招生计划,经 学 校党委会 和校长办公会 研究,经审核后,确定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及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20% 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05% 以内。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其中:报考艺术(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专业统考并合格;报考定向培养军士的考生年龄不超过 20 周岁(当年 8 月 31 日以后出生),未婚,经所在地兵役机关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面试合格。具体体格检查标准请参考《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身体条件需符合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其中报考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 和 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的考生,相关指标需符合如下要求即可报考:
① 航海技术专业、轮机工程技术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或不能准确识别颜色), 建议 两耳听力均在 3 米以外, 建议 男生填报;
② 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或不能准确识别颜色),建议男生填报;
③ 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建议五官端正、身材匀称、举止端庄,面部、颈部及手部无明显疤痕、斑点等,无色盲、色弱,听力不得低于 5 米。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 按照 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 按照 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其他省份按照分代码(分类)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二十条 对江苏省进档的考生根据 “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 的原则进行录取,即依据基准分(投档成绩 + 同分排位)对进档考生进行排序,遵循考生专业志愿逐个予以录取。仍有同分时,普通类考生依据综合评价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门数进行排序录取;艺术类考生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对专业志愿未能满足而又填报服从志愿的进档考生 , 在考生被投档的专业组里进行调剂录取。 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优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阶段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江苏省外普通类进档考生,以考生文化考试成绩为主,按考生所在省份的计分方法对考生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按投档成绩高低,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逐个予以安排。专业安排出现总分相同现象时,以语文、数学和外语三门总成绩高者优先安排专业,如果三门总成绩相同,则以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安排专业。
对专业志愿未能满足而又填报服从志愿的进档考生 , 在考生被投档的专业组里进行调剂录取。 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优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阶段处理。
对江苏省外艺术类进档的考生按照 “ 按 投档分 排序,遵循志愿 ” 的原则录取。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分数相同的,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 专业因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科目要求,建议英语语种考生填报。 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仅开设英语及日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 三 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 四 条 学校根据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物价 〔 2014 〕 136 号 )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 4700 元 / 生 / 年
工科类专业 5300 元 / 生 / 年
艺术类专业 6800 元 / 生 / 年
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后,因各种原因退学退费,按照 《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 < 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和 <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苏教财 〔 2006 〕 105 号 、 苏价费〔 2006 〕 319 号 、 苏财综〔 2006 〕 57 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 五 条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 2002 〕 369 号、苏财综〔 2002 〕 162 号)要求 ,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 为每学年 700-1500 元(币种:人民币) 。
第二十 六 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或复检不合格者,学校依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 七 条 我校已建立 “ 奖、助、贷、勤、免、补 ” 六位一体的资助政策体系。入学前可向户籍所在区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时如暂时无法缴纳学费,可通过学校开设的 “ 绿色通道 ” 办理缓 缴 ;入学后可向学校递交《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予以相应的资助。 学校对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及船舶电子电气技术 三 个专业毕业前通过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操作级)理论考试的学生实行被装减免政策。
第二十 八 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大学城格致路 309 号
邮政编码: 211170
招生咨询电话: 4008281150
电子信箱: jmizsb@126.com
招生监督电话: 025-86176964
招生监督邮箱: jmijwb@126.com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 zs.jmi.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 二十九 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我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 工作的 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 不符 ,以本章程为准 。 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 一 条 本章程由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 与 就业 工作 处负责解释。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2025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