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2025年全日制普通专科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 保障 招生工作 有序 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 , 以及 学校 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结合 实际情况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 学校 全日制普通 专科高考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院校标识码: 41320 14543 。 学校在各 招生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主管 部门公布 的 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殷村职教园和裕路 1 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 :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是国家公办高职院校,始建于 1986 年,位于江苏省常州市。学校是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获评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等荣誉称号。设有 5 个二级学 院,全日制在校生 12000 余人。
第五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对 在规定年限内 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是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处。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 多重 监督机制, 学校招生工作 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 九 条 学校 根据 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 结合近年来本校 分省招生 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 研判 ,确定学校分省 分专业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及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报考条件
1.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2. 思想品德考核必须合格方可报考。
3.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选考科目要求,其他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4. 艺体类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者方可报考。
第十 一 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 不作 要求。
第十 二 条 考核方式:学生 须 参加 各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艺术类考生须参加 所在 省 统一 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考 。
第十 三 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 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主管 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 按照 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 按照 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 四 条 学校 严格 按照 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 五 条 学校 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主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 按照 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 六 条 江苏省录取 办法
1. 普通类
学校依据考生投档分,实行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考生的录取专业。考生投档分相同情况下,依次 按照 语文数学两科 成绩 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
2. 艺术类
考生高考文化文和专业分均须达到高职(专科)批省录取控制分数线。 学校依据考生投档分,实行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的 原则,安排考生的录取专业。考生投档分相同情况下,依次按 照 省 美术类 统考专业分、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 成绩 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
3. 考生的首选科目和再选科目的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必须合格。
4. 当考生所有志愿专业都不能够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其随机调录到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 ; 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则不予录取 。
第十 七 条 江苏 以外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 办法
1. 面向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 按 照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普通类考生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 照 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如仍相同,参考荣誉奖励、特长、技能择优录取;艺术类考生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 照 省美术类统考专业分、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如仍相同,参考荣誉奖励、特长、技能择优录取。
2. 面向 非高考综合改革试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照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分类录取。对于进档考生,学校依据考生投档分,按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安排 考生的录取专业。 文史类、理工类 考生投档分相同情况下, 依据 考生语文数学外语三 科成绩之和 择优录取;若再相同,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若仍相同, 参考 考生的技能、特长和获奖情况 等 择优录取。艺术类考生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将 按照 省 美术类 统考专业成绩优先排序录取,若再相同, 参考 考生的技能、特长和获奖情况 等 择优录取。
3. 当考生所有志愿专业都不能够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 ; 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预退档。
第 十八 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20% 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05% 以内。
第 十九 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 二十 条 学 校 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公共外语课 仅 开设英语和日语课程。 其中物联网应用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日常授课语种为英语,请非英语考生谨慎报考。
第五章 其他
第 二十一 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 二 条 学校 依据《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 2014 〕 136 号 ) 按学年收取 费用 (币种:人民币)。文 科类专业 4700 元 、工科类专业 5300 元 、艺术类专业 6800 元 、农林类专业 2200 元 。
第二十 三 条 学校 依据 《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价费〔 20 02 〕 369 号 、 苏财综〔 2002 〕 162 号 ), 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收取住宿费每生每学年人民币 700 元 -1200 元标准不等。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 四 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 体检 复检。不合格者, 依据 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 全面落实国家及省市资助政策,建立了完善的 “奖、助、勤、补、贷、减、缓”七位一体的资助政策体系。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入学前可向户籍所在区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时如暂时无法交纳学费,可通过学校开设的 “绿色通道”办理缓交;入学后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校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予以相应资助。相关政策详见学校学工处网站 ( https://xsc.jscc.edu.cn/ ),资助政策咨询电话: 0519-69872163 。
第二十 六 条 联系方式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 钟楼区 殷村职教园和裕路 1 号
邮政编码: 213147
招生咨询电话: 4001600136
招生监督电话: 0519-69872179
电子信箱: jscc_zjb@163.com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 http://zsw.jscc.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七 条 本章程通过 教育部 阳光高考平台 和学校招生信息网向 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 学校 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 八 条 学校 以往有关 高考普招 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 政策 为准。
第二十 九 条 本 章程 由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招生就业处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