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生命与健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桂林生命与健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全称 桂林生命与健康职业技术学院 院校标识码: 4 145010035 ,办学地点 桂林市 高铁产业园区健康路 1 号(桂林市中隐路 1 号)

第四条 学校办学性质:民办非营利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高专,学制三年,业务主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管理。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七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桂林生命与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桂林生命与健康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招生领导小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拟定招生计划和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桂林生命与健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校招生的各项工作。招生就业处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 等各 项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学校招生监督工作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学校招生章程、学校网站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布,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原则与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施 阳光工程 ,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在生源省(区、市)招生考试院(办)的组织、监督下进行,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 对执行新高考 3+3 省份的选考科目 不作 要求,对执行新高考 3+1+2 的省份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均可,再选科目除药学专业以外 不作 要求,药学专业要求再选科目包含化学。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过程中,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未确定同分排序规则的省份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语文、数学、外语;若同一专业考生高考总分和语数外成绩均相同,则依据考生获奖情况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在录取过程中,执行教育部和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规定。

第十六条 在录取过程中若招生计划未录满,执行教育部和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征集志愿的规定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无男女生比例和民族类别限制。

第十八条 执行教育部、卫健委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健委 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同时从学生就业、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考虑,对报考我校医药类专业考生的身体状况提出以下规定:

(一)鉴于医药类专业学习、就业的行业特性,肢体残疾、行动不便、面部有明显缺陷的考生慎报我校各专业。

(二)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我校不予录取。

(三)色盲考生填报我校不予录取 ,色弱考生填报我校护理、药学、中药学、药品经营与管理不予录取。

(四)填报护理,医学美容技术专业的考生女生身高不低于 155cm ,男生身高不低于 165cm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要求男生不低于 160cm ,女生不低于 148cm ,药学、中药学、药品经营与管理要求身高不低于 145cm

(五)嗅觉迟钝的考生填报我校护理、医学营养、健康管理不予录取。

(六)转氨酶超过上限指标(标准 40IU/L 2 倍以上(含 2 倍)不予录取。

第五章 入学与录取资格复查

第十九条 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 、超过报到规定时间两周 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并通报给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校期间,一经发现并查实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奖(助)学贷政策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资助政策,在校学习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安排贫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家庭困难学生可在当地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物价局)要求公示费用并进行收取。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我校的学费及住宿费实行学年制收费标准如下:
)学费: 护理收费 13000元 / 学年 ,药学收费 12600元 / 学年 ,中药学收费 12600元 / 学年 ,药品经营与管理收费 10500元 / 学年 ,中医康复技术收费 12600元 / 学年 ,中医养生保健收费 10500元 / 学年 ,医学美容技术收费 12000元 / 学年 ,康复治疗技术收费 12600元 / 学年 ,健康管理收费 10500元 / 学年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收费 10500元 / 学年 ,医学营养收费 10500元 / 学年 ,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收费 10500元 / 学年 ,健康大数据管理与服务收费 10500元 / 学年 老年保健与管理 收费 10500 / 学年。

)住宿费:四人间、六人间: 2700 / 年、八人间: 2500 / 年、十二人间: 2000 / 年、十人间 2000 / 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代收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400 / 人( 2024 医保缴费标准,仅供参考,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收取),军训服装费 200 / 人,体检费 110 / 人,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二十九条 退费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毕业及就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对毕业生在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参加公益活动的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评定。正式取得 学校 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由桂林生命与健康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每年发放一次。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不能补发。特殊情况,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门设立招生就业处,通过学校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促使毕业生顺利就业。

第三十条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政策,学生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组织的专升本考试升入广西区内本科院校就读全日制相关专业本科(学制 2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招生联系电话: 0773-5581722 5580621

监督举报电话: 0 773-5581758

学校网址: http://www.glhic.com / 咨询 QQ:2476267793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桂林生命与健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