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曲阜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 保证曲阜师范大学 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 山东省 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曲阜师范大学 202 5 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 普通本科 招生工作贯彻执行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 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实施 “阳光工程”,接受省级招生 主管 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 全 称:曲阜师范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 10446
第六条 学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 七 条 学校地址:
山东省曲阜市静轩西路 57号(曲阜校区)
山东省日照市烟台北路 80号(日照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 八 条 学校成 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
第 九 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工作地点设在曲阜校区。
第四章 招生 与录取
第十条 学校按照山东省教育厅 下发 的 202 5 年度招生规模编制本年度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 招生 计划以各省 教育 招生主管部门 核定、 公布为准。
第十 一 条 外语语种要求: 英语、翻译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 作 限制。学校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俄语、日语。
第十 二 条 学校 不设男女比例限制,不设单科成绩限制。
第十三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 2003〕3号)及其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批次以各省 教育 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 六 条 录取原则:依据 各省 教育 招生主管部门 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 按 高考投档成绩、高考位次、艺体类综合成绩及专业成绩、专业志愿、体检情况,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 择优录取 。
1.普通类专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对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
采用 “院校+专业组”进行投档的省市,在同一专业组中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要求,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 “分数清”的录取原则。
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
2.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使用生源所在省份相关专业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进档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依次对比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加分)、语文成绩、外语成绩、数学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音乐类专业考生须符合我校招生项目要求。舞蹈学专业培养方向为中国舞。
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录取相关事宜以上级文件、学校相关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3. 山东省省属公费师范生录取遵循上级有关政策。上级政策未涉及部分,参照学校对应的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 七 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学校本科招生网站、学校录取通知书等。
第 五 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 十八 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 十九 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 “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 六 章 资格 审 查 及 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 学院 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 一 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 二 条 学生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曲阜师范大学。
第 七 章 其 他
第二十 三 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曲阜师范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 四 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 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五 条 联系方式
招生 咨询电话: 0537-7033666
招生 监督电话: 0537-4455668
招生咨询邮箱 : qfnuzsb@163.com
曲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 : https://zsb.qfnu.edu.cn/
通信地址 :山东省曲阜市静轩西路 57号
邮政编码 : 273165
第二十 六 条 本章程由曲阜师范大学 招生办公室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