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5
暨南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暨南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遵循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本 章程适用于学校 2025 年普通高考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中文全称:暨南大学,简称 暨南或 暨大;英文全称: JINA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JNU。
第五条 学校标识码: 4144010559 。
第 六 条 办学属性:中央统战部直属全日制国家重点综合性大学,中央统战部、教育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建的国家 “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 七 条 办学层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 八 条 办学类型: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
第 九 条 学校地址:
广州 石牌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601号
广州 番禺校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兴业大道东 855号
广州 广园东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 377号
深圳校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城东街 6号
珠海校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路 206号
第十条 颁发证书: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暨南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就读暨南大学伯明翰大学联合学院的学生,符合双方学位授予要求的将同时授予暨南大学和伯明翰大学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 一 条 学校 成立 本科生招生 委员会 , 全面 负责 学校 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十 二 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本科生招生 委员会 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科 生 招生工作的 组织 实施。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 三 条 学校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 下 ,结合学校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原则,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 四 条 预留计划使用: 学校预留 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等,坚持质量优先、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预留计划数 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 的 1%。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 五 条 学校招生录取的投档比例视生源具体情况而定,在 按 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 原则上 不超过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 120%调档;在 按 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 原则上 不超过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 105%调档。平行志愿批次 普通类考生出档后 ,在 身体条件符合专业录取要求 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 我校 均不退档。
第十 六 条 投档 和专业分档 时认可各省(自治区 、 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但原则上加分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 具体参照 各省(自治区 、 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 加分政策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 不适用于 高水平运动队等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项目。
第十 七 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录取时 实行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专业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排位在前者优先录取;投档成绩相同但未提供排位的,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裸分)、 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若以上排序均相同,参考专业志愿排序,优先录取专业志愿在前者。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 作 退档处理。
第十 八 条 暨南大学伯明翰大学联合学院设 4个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经济学、经济统计学。 凡报考并上线者,将按照学校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同意专业调剂者,非改革省份在四个专业范围内调剂,改革省份在专业组内进行调剂,否则作退档处理。暨南大学伯明翰大学联合学院只招收填报该学院各专业志愿的考生;学生入学后如需申请转专业,仅限在该学院四个专业间进行。
第 十九 条 录取至 商务英语、旅游管理和国际商务 3个标注为国际班专业的考生, 须按普通专业标准向我校缴纳四年学费(包括在外方合作高校学习期间)。
1. 在暨南大学本科学习期间,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普通本科生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以及学校要求的其他相关费用。在外方合作高校学习期间须正常向我校缴纳学费。
2. 在外方合作高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按外方合作高校当年标准向外方合作高校缴纳,生活费、住宿费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 , 我校 在所有招生省份均使用专业术科 省级 统考成绩, 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省组织的与报考专业相对应的专业术科省级统考且 合格 。
我校各艺术类专业设有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未达相应分数线者请放弃报考,否则将被退档。
1. 报考戏剧影视导演、动画、录音艺术专业的考生, 高考文化课成绩 须 达到生源所在省的我校普通类专业 对应首选科目组合本科 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 其中山东和浙江为普通类一段线,其他各省为普通类本科线 );
2. 报考书法学专业的考生, 高考文化课成绩 须 达到生源所在省艺术类专业 对应首选科目组合 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
3. 报考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 的考生,除广东省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我校普通类专业对应首选科目组合 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外,其他各省考生的 高考文化课成绩 须 达到生源所在省普通类专业 对应首选科目组合 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
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 , 按 招生计划 和 投档 成绩择优 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排位在前者优先录取;投档成绩相同但未提供排位的,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裸分)、 专业术科省级统考 成绩择优录取。
第 二十一 条 对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 运动训练专业 和高水平运动队 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的 考生 , 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 我校公布的 相应招生简章 执行。
第 二十二 条 学校国家专项计划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相关文件进行。
第 二十三 条 护理学专业仅招收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 二十四 条 护理学、运动训练、艺术类(含戏剧影视文学)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允许申请转专业。
第 二十五 条 本校 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2025级深圳校区各专业新生试行第一学年在广州石牌校区集中培养,第一学年结束后返回深圳校区培养。
第 二十 七 条 录取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专业特点, 临床医学(含校本部班、省二医班、深圳班和全英语教学等 4个专业)、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护理学、药学(含全英语教学、笃行精药班等3个专业)、中药学、生物制药等13个专业 , 色盲、色弱考生 限报 。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色盲、色弱两项以高考体检结果为准),对经复查专业体检受限或不符合入学标准者,依据学校相关政策转入不受限的低录取分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 八 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自治区 、 直辖市)招生部门统一公布。我校的录取结果通过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在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网站和 “暨南大学 本科招生 ”微信公众号公布以供查询。
第六章 入学及复查复测
第二十 九 条 经本校普通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未报到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 三十 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 三十一 条 学费:
(一)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 6850元/生/学年;
(二)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 6060元/生/学年;
(三)艺术类专业: 10000元/生/学年;
(四)医药学类专业: 7660元/生/学年;
(五)国际学院专业: 12000—18000元/生/学年;
(六)暨南大学伯明翰大学联合学院专业: 10 0000元/生/学年;
以 上所列收费标准若有更改以当年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
第 三十二 条 住宿费:
1200—1800元/生/学年,按实际入住宿舍标准收费,多退少补。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 三十三 条 学校建立了健全的 “ 奖、助、勤、贷、补 ” 五位一体资助 体系,创新打造 “发展型”资助模式,覆盖学生成长全过程,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全面保障。 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 “绿色通道”, 承诺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九章 招生咨询与监督
第 三十四 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85220130
传真: 020-85221340
电子邮箱: ozsb@jnu.edu.cn
学校网址: https://www.jnu.edu.cn
招生网址: https://zsb.jnu.edu.cn
招生微信公众号:暨南大学 本科招生
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 601号暨南大学行政办公楼40 5 室
邮编: 510632
第 三十五 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 020-85227073。
第十章 附 则
第 三十 六 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若与国家和有关省(自治区 、 直辖市)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最终以国家和有关省(自治区 、 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 七 条 本章程由暨南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