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卫生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昭通卫生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 为 切实做好 学校 202 5 年 高职专科招生 工作,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结合 昭通卫生职业学院 招生工作实际,保证 学校 2025 年招生 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昭通卫生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国标): 4153014582
第四条 办学类型: 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 办学性质 : 公办
第六条 办学层次 :高职 专科
第七条 学 制:三年
第八条 学校地址 :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育才路 603 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监督机构
第九条 学校 成立由党委书记、 校 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 学校 招生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集体决策的原则,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校 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 负责全面监督检查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情况 , 保证招生录取工作 在 合法合规 的基础上 公平、公正、公开 。
第十一条 教务科 是 学校 招生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在 学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下 和 招生工作 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具体负责 学校 招生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本 校 招生工作规定、 招生 章程和招生方案,编制 招生 专业 和 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工作,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 学校 纪 检科 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高校招生的政策和规定,严格遵守招生纪律。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招生 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招生专业 具体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招生计划: 学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 学校 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 升学 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 2025 年 分省(自治区、直辖市) 分专业招生计划 。具体以各 省 (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考试 主管 部门公布为准 。
第五章 录取原则及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 招生工作在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下 以及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下 进行, 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相关工作政策, 按 考生所在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有关普通高校招生 工作 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执行考生所在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 招生考试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招生考试 主管部门 核定的招生计划。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
第十九条 学校 录取按 “ 专业志愿优先 ” 的 原则进行, 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该专业计划为止;若第一专业志愿计划未录满,从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以此类推。 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但又达到学 校 最低投档分数线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者,调整录取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具有 其他 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档处理:
1 . 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的要求又无法调剂到其他专业的;
2 . 学校 计划已满,考生仍未被录取的;
3 .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招生考试主管部门 规定应当退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在 未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 各 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的招生录取工作 ,按照考生 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 招生考试 主管 部门 制定有关于对于总分相同情况下成绩的比较原则 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 各 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招生录取工作,按照 考生所在 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同时, 考生须满足我校相应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学校录取根据专业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 考生所在 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
第二十二条 由于专业特点, 助产和 医学美容技术专业 建议 女生 报考,男生慎报;其他专业男女不限。
第二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 学校 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 教学〔 2003 〕 3 号 ) (以下简称《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 学校 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学厅〔 2010 〕 2 号) 执行。 同时,从医学人才培养及就业的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结合 学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 再次强调,并做补充说明如下:
1 . 考生患有《体检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校不予录取 ;
2 . 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盲)不予录取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 ;
3 . 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 4 . 8 ,镜片度数大于 400 度的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 ;
4 . 两耳听力均在 3 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 5 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考生慎报) ;
5 . 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
新生入校后 将 进行体检,不合格者, 学校 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 困难资助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学生入学需缴纳学费、住宿费,同时需支付购置教材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和昭通市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 : 5000 元 /生·年,住宿费 : 800 元 /生·年
第二十五条 党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奖、助、贷、减、免、补、勤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通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及校级奖助学金等项目,激励、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成长成才。
第七章 考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考生被录取后, 学校 不再受理考生任何形式放弃 录取的 申请。
第二十七条 凡被 学校 录取的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 学校 将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 学校 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十九条 毕业证书及证书种类 。 学生达到毕业资格审核条件后准予毕业,由 学校 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学籍学历在 教育部 “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 学信网 ) 进行电子注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昭通卫生职业学院 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 是教务科 。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相关工作,不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招生工作有关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有关 高职专科招生过程中遇到的 问题,请直接与 学校 招生部门 教务科 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 学校 概不负责。
第三十一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 0870 - 3188219 , 0870 - 3188230
传真: 0870 - 3188216
学校 网址 : www . ztwzy . cn
纪检监督电话: 0870 - 3193002
第三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 工作 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 学校 录取的依据及承诺。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 昭通卫生职业学院 2025 年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其他未尽事项由 昭通卫生职业学院教务科 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所列条款如
遇国家 法律法规 、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 规定 为准。
昭通卫生职业学院
2025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