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理工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新疆理工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文件精神,做好我校 202 5 年招生工作,确保招生 “ 公开、公平、公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理工学院 , 学校代码(国标): 13558 。
第三条 办学性质:新疆理工学院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公办应用型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条 办学地址:新疆阿克苏市学府西路 1 号。
第五条 学校定位于应用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学校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 “ 公平、公正、公开 ” 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对考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
第 七 条 新疆理工学院 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 , 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 , 本科学制 4 年。
第 八 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 九 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精神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 十 条 新疆理工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 一 条 新疆理工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 部门 的全程监督下进行,另增加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 二 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 、 区域分布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综合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 三 条 新疆理工学院录取批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 四 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 “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 的录取 体 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对未能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生源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投放 , 区 外招生计划如无法完成调回 区 内普通类完成。
第十 五 条 报考单科成绩要求:
报考 英语、 商务英语专业 :以计入高考总分的外语单科成绩为参考标准 , 外语语种必须为英语 。 普通类考生英语单科成绩 ≥ 60 分,单列类(选考外语)考生英语单科成绩 ≥ 60 分 。
第十 六 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按照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生录取。
第十 七 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 我校 按照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
第十 八 条 对于进档考生,按照 “ 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 ” 的原则安排专业。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 九 条 录取少数民族地区考生,执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 二十 条 凡符合招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录取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 二十一 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 二 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 三 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专业,按照自治区 “ 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 ” 相关政策执行,免收学费,入学后不能调换专业。
第二十 四 条 新疆理工学院 与 疆内部分高职院校 联合开展四年制应用本科( “4+0”模式)人才培养工作,培养地点设在合作院校,与 新疆理工学院 本科专业同批次录取,只招收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具体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内容为准。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 五 条 学费、住宿费按照学年收取,收费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下达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费:外语类专业 3800 元 / 生 · 学年;理工类专业 3500 元 / 生 · 学年;财经类专业 3200 元 / 生 · 学年;文科类专业 3100 元 / 生 · 学年。 ( 如自治区高校收费标准变动,则以最新收费标准为准 )
住宿费:四人间 1000 元 / 生 · 学年;六人间 800 元 / 生 · 学年(如果学校住宿条件发生变化,由学校统筹安排,住宿费根据变化后的标准执行)。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 六 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 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报名和录取数据进行逐一比对核查,确保人证信息一致 。 审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根据 国家 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该生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 七 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党委学生工作部书面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 15 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 八 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九 条 本章程由新疆理工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 三十 条 新疆理工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 , 学校 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学校招生工作。
地 址:新疆阿克苏市学府西路 1 号
邮 编: 843100
联系电话: 0997-2205566
传 真: 0997-2205500
学校 网址: https://www.xjit.edu.cn/
招生网址: https://zs.xjit.edu.cn/
邮 箱: zs@xji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