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 新疆农业 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农业大学 ( Xinjia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
学校代码(国标): 10758 。
第三 条 新疆农业大学是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建的一所以农业科学为优势和特色的大学。前身为八一农学院,是经毛主席和中央军委同意,由王震将军于 1952 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步兵学校基础上创建,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新疆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 1958 年划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更名为新疆八一农学院。 1995 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更名为新疆农业大学。现有老满城、亚心、陆港、天格尔等四个校区。学校是全国文明校园、全国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全国节约型机构示范单位,首批自治区绿色大学、自治区党建示范高校 , 9 所教育部高校团队 “ 组团式 ” 对口支援新疆农业大学 。学校现有 24 个学院, 1 个教学部, 7 个博士后流动站, 8 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1 个专业博士学位授权 领域 , 19 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14 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 领域 。
第 四 条 新疆农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 五 条 新疆农业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 一般 学制 4 年 ,动物医学专业学制 5 年, 中外合作办学 项目 交通运输专业 学制 5 年 。
第六条 新疆农业大学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会需求、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专业,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订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招生方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 七 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我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 八 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新疆农业大学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 九 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 “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 录取体制,在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新疆农业大学录取批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一 条 新疆农业大学根据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 120% 以内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生源情况设定提档比例。
第十 二 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按照 “ 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 ” 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级差 ; 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优先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即填报专业志愿考生的优先级大于服从调剂考 生的 优先级;同分排序规则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一致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规定同分投档排序规则时,文史类依次按照 “ 语文、文科综合、数学 ” 的高考科目成绩排序,理工类依次按照 “ 数学、理科综合、语文 ” 的高考科目成绩排序,优先录取排序在前者;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若相关批次无同分排序细则的,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三门选考科目总分)科目分数排序。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 , 如服从专业调剂, 按照投档成绩, 从高分至低分在未完成计划的专业限额内,按照章程专业录取条件进行专业调剂录取;如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 三 条 凡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我校在录取时均按规定执行。
第十 四 条 对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 考生所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五 条 中 外合作办学项目交通运输、土木工程专业 外语课程 为俄语。 其他专业通识教育中的外语课程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 六 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 95 分;报考中英本科国际教育项目专业:经济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类(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 、 市场营销 ) 、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 的考生, 外语 单科成绩不低于 90 分 (中英双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
第十 七 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 按照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 八 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专业,按照自治区 “ 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 ” 的相关政策执行。 “ 农 村 和脱贫地区 定向招生专项计划 ” 按教育部和 自治区 教育厅相关政策执行。
第 十九 条 我校开设中英本科国际教育项目专业:经济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类(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 、 市场营销 ) 、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开设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交通运输(国内 3 年 + 俄罗斯 2 年)、土木工程(国内 3 年 + 俄罗斯 1 年)。以上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报到入校后不 能 转专业。
第二十条 我校 2025 年面向普通类和单列类考生按大类招生 专业: 中英本科国际教育项目 工商管理类(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 、 市场营销三 个专业 ) 、 经济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 。
第二十 一 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以下方面进行复查:
(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四章 其 他
第 二十二 条 办学地点:
老满城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农大东路 311 号;
亚心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新镇聚安路 888 号;
陆港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屯坪北路 200 号;
天格尔校区( 实习林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阿什里哈萨克民族乡。
第 二十三 条 学费标准为:
英语、药学专业学费为 3800 元 / 年, 汉语言专业学费 3100 元 / 年, 其他本科专业学费为 3500 元 / 年。
中英本科国际教育项目 ( 经济与贸易类、工商管理类 、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 ) 学费为 18000 元 / 年 (不含专业注册费。专业注册费由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制定收取)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交通运输专业学费为 国内学习阶段 18000 元 / 年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土木工程专业学费为 国内学习阶段 19000 元 / 年 , 国外学习阶段的学费按照外方大学有关规定由外方收取。
第 二十四 条 奖(助)学金情况:
新疆农业大学设有国家 、自治区和社会机构设立的奖 学金、 助学金 。同时,学校还设有各类勤工助学岗位,以满足 广大 学生的需求。
第 二十五 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颁发: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获得毕业证书且 符合 我校 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 学士 学位证书。
第 二十六 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农大东路 311 号
邮编: 830052
学校网址: http://www.xjau.edu.cn
本科招生网址: https://zs.xjau.edu.cn/
电子邮箱 : ndzb@xja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 0991 - 8763007
电话咨询时间: 10:00 — 13:30 , 16 : 00 — 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 二十七 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疆农业大学 202 5 年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开始 施 行。如遇国家 法律法规 、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 二十八 条 本章程由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 办公室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