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2 025 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 计划
第 五 章 录取规则
第 六 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 七 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 八 章 收费标准
第 九 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 一 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保证学校夏季高考 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 结合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 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 坚持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 透明 , 坚持 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招生工作 接受 学校 纪检 室 、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 名称: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第四条 院校标识码: 41440 14609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大道汤泉段 272号;邮政编码:516023
第六条 办学层次: 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惠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 对 取得 我 校学籍, 在规定年限内 达到 所在专业 毕 (结) 业要求 者,颁发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退学 学生 ,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 开具 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 招生办公室 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 室 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 专科批次 。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 区、市 )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 五 章 录取规则
第 十六 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 “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 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 区、市 )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 十七 条 在省( 区、市 )招生委员会 按照普通类(历史 类、 物理 类) 的 录取控制分数线 上分类录取。
第 十八 条 在广东省报考专科层次 院校及 专业, 计入高考总成绩的 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 。 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 十九 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要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 学校 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 成绩、专业 志愿, 以及学校录取原则 择优录取。
第二十 一 条 普通 类( 历史类、物理类 )专业 分档时, 根据各省( 区、市 )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 “ 专业志愿优先 ” 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 顺序, 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 排序 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 二 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 同一院校专业组内 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校在广东省外各省(区、市)实行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的,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 “ 专业志愿优先 ” 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 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 二十四 条 学校 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 二十五 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 区、市 )有关规定执行。
第 二十六 条 本校在 湖南、河南、新疆、青海、山西、江西、河北七省 的选科要求按照 该省 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以上各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 六 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 二十七 条 学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 二十八 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 学籍 。
第 七 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 二十九 条 经 学校夏季高考 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 手续 ,逾期未注册者, 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
第 三十 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 学籍 。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 八 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 一 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 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普通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 · 学年;住宿费 950元-1150元/生·学年;课本资料费按实结算。
第 九 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 二 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 三十三 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52-2821205、0752-2821229
传真: 0752-2821229
电子邮箱: hgcyzsgzc@huizhou.gov.cn
学校网址: http://www.hzevc.edu.cn
招生网址: https://zs.hzevc.edu.cn/
第 三十四 条 学校 纪检 室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 张鸿飞
监督电话: 0752-2821885
电子邮箱: hgcyjjjcs@huizhou.gov.cn
第十 一 章 附则
第 三十五 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 20 25 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 三十六 条 本章程由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授权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 市 )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 市 )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