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2
德州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德州学院 202 5 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 工作的 顺 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等 法律 、法规 和教育 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 程。
第 一 条 本章程适用于德州学院 202 5 年普通高等教育 招生工作。
第 二 条 德州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全面实施高校 招生阳光工程, 贯彻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 三 条 德州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 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 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 四 条 学校全称 : 德州学院
第 五 条 学校代码: 10448
第 六 条 办学层次 :研究生、 本科生、专科生教育
第 七 条 办学类型 : 公办普通高等 院校
第八条 学校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 德城区 大学西路 566 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 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 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 教务处(招生办公室)作为职能 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 责组织实施学 校普通高等教育 本专科 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 根据国家政策、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才需求和生源质量、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 情况,综合分 析、科学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 三 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以各 生源 省 (自治区、直辖市) 教育招生主管部门 公布 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 四 条 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 部门规 定投档比例的,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无明确规定的,学校按招生计划的 100%确定提档比 例。
第十 五 条 采用 “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专 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 六 条 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被录取,且服 从调剂,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 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退档。
第十 七 条 普通类专业,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不能确定考生位 次时,在 第一、二批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 ), 依次按 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 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在第三 、四、五 批高考改革省(自 治区、直辖市 ), 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 数学 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在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 省(自治区、直辖市 ), 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单科成绩、语 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单科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仍不能确定先后次序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 择优录取。
第十 八 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面向山东省招 生的美术 类、音乐类、舞蹈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分别使用山东省各 类别统考成绩 。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 取。
面向河北省、江苏省、山西省、湖南省等省招生的美术类本科专业,面向河北省、山西省、湖南省招生的音乐 学本科专业、音乐表演本科专业,面向河北省、 山西省、 湖南省招生的舞蹈学本科专业,使用对应省份的 专业统考成绩。 在投档范围内, 对进档考生 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专业成绩相同 者,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 十九 条 公费师范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政策按照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 “招生计划1:1范围 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规则。
第二十 一 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 二 条 各专业招生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 三 条 录取时,认可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主管部门审定的政策性加分,考生分数以投档成绩为 准。
第二十 四 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 ), 考生所填报的专 业(组) 志愿须满足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 五 条 外语语种:我校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统考 外语语种限为英语,外语口试成绩不限; 生物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生物科学(中外合作办学)、化学(中外合作办学)、 能源与动力工程(中外合作 办学)建议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 其他语种慎报;其余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 公共外语课程限修英语、俄语或日语。
第二十 六 条 录取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学〔 2003〕3 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 七 条 报考德州学院的考生可通过生源省(自治 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查询方式查询本人录取结果,也可 登录 德州学院 本科 招生信息网查询是否被德州学院 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 二十 八 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 退费按照国家和 山东 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 二十九 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 种资助 方 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 请助学贷 款、 “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 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 济情况, 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 5部门《山东省学生 资助资金 管理办法》(鲁财科教〔 2022〕17号) 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 三十 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 按时报到的应向 学校 所在 学院, 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 一 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 按照 教育部和山东省教 育厅文件 的有关规定 组织新生入学资格、体检复查 。 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 予以处理,直 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 消其入学 资格。
第三十 二 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 学计划 规定的全部 课程 ,成绩合格,颁发德州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 三 条 德州学院 不委托任何 组织 和个人办理招生 相关事宜, 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 四 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 有关政策不一致 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未尽 事宜,按上 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五 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 0534-2603002
招生监督电话: 0534-8985865
学校网址: https :// zs . dzu . edu . cn /
通信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 566号德州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 253023
第三十 六 条 本章程由德州学院 教务处( 招生办公室 )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