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 计划
第 五 章 录取规则
第 六 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 七 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 八 章 收费标准
第 九 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 一 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保证学校夏季高考 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 结合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招生工作 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 坚持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 透明 , 坚持 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招生工作 接受 学校 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 名称: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 标识码: 414401413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 广东省 广州市从化区环市东路 166号 ;邮政编码: 510925
清远校区: 广东省 清远市佛冈县水头镇学府路 1号 ;邮政编码: 511660
第六条 办学层次: 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 民办 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 广东省教育厅
第 十 条 毕(结)业颁证: 对 取得 我 校学籍, 在规定年限内 达到 所在专业 毕(结)业要求者,颁发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 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退学 学生 ,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 开具 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 招生办公室 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 专科批次 。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 区、市 )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建筑工程技术、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工程造价、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与广州理工学院的土木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工程造价、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联合开展 “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学校 “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 夏季 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 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 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 学校 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 广州理工学院的土木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环境设计、工程造价、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 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 广州理工学院 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 五 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 区、市 )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 十八 条 在省( 区、市 )招生委员会 按照普通类(历史 类、 物理 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 体育类 ) 分别 划定 的 录取控制分数线 上分类录取。
第 十九 条 在广东省报考专科层次 院校及 专业, 计入高考总成绩的 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 。 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要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二十 一 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 学校 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 成绩、专业 志愿, 以及学校录取原则 择优录取。
第二十 二 条 普通 类( 历史类、物理类 )专业 分档时, 根据各省( 区、市 )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 “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 顺序, 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 排序 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本校 外 省的选科要求按照 各省 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 各 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 三 条 艺体类统考 专业分档时, 根据各省( 区、市 )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 “专业志愿优先”原则, 根据 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 顺序, 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本校 外 省的 艺体类考生,录取原则按照各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
第二十 四 条 学校软件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单设专业组,具体培养模式、收费标准及奖励政策详见学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 五 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 同一院校专业组内 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本校 外 省 的考生专业调剂规则按照各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
第二十 六 条 学校 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 二十七 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 区、市 )有关规定执行。
第 二十 八 条 本校 外 省的 相关 要求按照 各省 公布的 文件 执行。
第 六 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 二十 九 条 学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 十 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 学籍 。
第 七 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 一 条 经 学校夏季高考 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 手续 ,逾期未注册者, 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
第 三十二 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 学籍 。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 八 章 收费标准
第 三十三 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 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普通类专业学费 19500-20000元/生·学年;体育类专业学费 19500元/生·学年;医学类专业学费19500-20000元/生·学年;艺术或设计类专业学费 21000元/生·学年;创新精英班专业学费29800元/生·学年 ;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29800元/生·学年。
住宿费:广州校区: 1600元/生 · 学年 ;清远校区: 3000元/生 · 学年 。
第 九 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 四 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本校设立等级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等级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为基本依据,奖励比例为 31%。
(二)本校设立维嘉扶困基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分两学期发放,具体标准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人数和国家助学金标准确定。
(三)本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四)本校出资为每名学生购买学生险(在校期间共三年)。
(五)本校赠送每名新生校服两套(冬夏各一套)。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 五 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87975666
传 真:( 020)87975777
电子邮箱: 1098991736@qq.com
学校网址: http://www.gzccc.edu.cn
招生网址: http://zs.gzccc.edu.cn
第 三十六 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 蔡昊
监督电话:( 020)87985 190
传 真:( 020)87985 190
电子邮箱: dcb@gzccc.edu.cn
第十 一 章 附则
第 三十七 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 20 25 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 三十 八条 本章程由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授权广州城建职业学院 招生办公室 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 市 )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 市 )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