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2025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 计划
第 五 章 录取规则
第 六 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 七 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 八 章 收费标准
第 九 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 一 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保证学校夏季高考 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 结合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招生工作 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 坚持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 透明 , 坚持 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招生工作 接受 学校 纪检 室(审计室) 、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 名称: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标识码 : 44140 14592
第五条 学校地址:
白云校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二路 802号;邮政编码:510450
天河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渔沙坦西坑大街 1号;邮政编码:510520
从化校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大江路 18号;邮政编码:510925
永福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 60-1号;邮政编码:510180
广园校区南校区: 广东省 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 248号;邮政编码:510405
广园校区北校区: 广东省 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 511号;邮政编码:510405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 对 取得 学 校学籍, 在规定年限内 达到 所在专业 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 学生 ,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 开具 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 学 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 学校 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 室(审计室) 组成的考试招生 监督 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 区、市 )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
第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录取进入学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 6年。定向县(市、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落实考生就业岗位并在有空编时优先入编。
第十七条 学校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与广州华商学院健康管理与服务专业联合开展 “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学校“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广州华商学院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广州华商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 五 章 录取规则
第十 八 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 区、市 )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 九 条 在省( 区、市 )招生委员会 按照普通类(历史 类、 物理 类)划定 的 录取控制分数线 上分类录取。
第 二十 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 院校及 专业, 计入高考总成绩的 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 。 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 二十 一 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要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 5% 以内,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二十 二 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 学校 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 成绩、专业 志愿, 以及学校录取原则 择优录取。
第二十 三 条 普通 类( 历史类、物理类 )专业 分档时, 根据各省( 区、市 )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 “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 顺序, 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 排序 录取。先安排 排位高的 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本校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的同分点处理办法:按该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四 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 同一院校专业组内 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 二十 五 条 学校 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 六 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 区、市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七 条 在实行 “3+1+2”招生的省份,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没有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普通类(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 “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学 校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的同分点处理办法:按该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 八 条 学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和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2号 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招生专业 均不招色盲色弱考生 , 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 九 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 学籍 。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 三十 条 经 学校夏季高考 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 手续 ,逾期未注册者, 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
第 三十 一 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 学校 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 学籍 。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 八 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 二 条 学 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 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医药卫生大类专业学费 6410元/生·学年; 公共管理与服务大类 专业学费 5250元/生·学年;住宿费500元/生·学年-1500元/生·学年。
第 九 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 三 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 学 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 四 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33274942; 020-36081207
传真: 020-36081207
电子邮箱 : wzyzb@gzws.edu.cn
学校网址 : https://www.gzws.edu.cn/
招生网址 : https://www.gzws.edu.cn/zs
第 三十 五 条 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纪检室(审计室) 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
联系人: 段以恒
监督电话: 020-36080947
电子邮箱: jjjcs@gzws.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 十 六 条 本章程 由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校长 办公会议审查通过,适用于 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2025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 七 条 本章程由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授权 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 市 )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 市 )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