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山东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职业学院 202 5 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 教育部 及山东省有关 规定 ,结合 学校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职业学院 202 5 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职业学院 202 5 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贯彻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职业学院 202 5 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 12328
第六条 办学 层次 及类型: 专科 公办 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办学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 23000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山东职业学院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负责学校 202 5 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 九 条 山东职业学院纪委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 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 山东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具体招生计划和专业以 各 省教育 招生主管部门核定 为准。我校招生计划将公布在山东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 https://www.sdp.edu.cn/zs/) 。
第十 一 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 、 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 二 条 所有专业不限外语应试语种,新生入学后,除铁道供电技术、铁道信号自动控制、铁道工程技术 、 药品生产技术四 个中外合作专业的外语教学为俄语,其它专业外语教学均为英语。
第十三条 铁道机车运用与维护、铁道工程技术、铁道供电技术、铁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轨道车辆应用技术、城市轨道交通供配电技术专业就业岗位适宜男生 就读 ,女生慎报 。
第十四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 ,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轨道交通行业和航空运输行业单位对录用人员体检有严格标准要求,色觉异常者(色盲或色弱)不符合行业体检标准,企业不予录用。对于报考铁道运输类专业 、 城市轨道交通类专业 和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 的考生,色觉异常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 五 条 夏季高考普通类常规批(专科批)录取原则:对于投档进入我校的考生遵循 “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考生所在省政策要求必须按照该省录取原则录取的除外。对于春季高考考生,我校按考生成绩,遵循“分数优先”原则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同分考生,执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 (类)录取政策。 技能拔尖人才招生录取,依据山东省教育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第十 六 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
第 五 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 十七 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 十八 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 “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 六 章 资格 审查 与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 学校 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 二十 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 教育部的 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经 复查不 合格者 ,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 学 资格。
第二十 一 条 具有学籍的普通专科学生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部内容,达到毕业条件,颁发 山东职业学院 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 七 章 其他
第二十 二 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 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 三 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 上 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四 条 学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 电话: 0531-66772233、66772211、66772188
(咨询时间为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14:00—16:00)
招生监督电话: 0531-667722 18
学校网址: https://www.sdp.edu.cn/
通信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23000号山东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 : 250104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 山东职业学院 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