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山东经贸职业学 院 2025年 招生工作 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 院 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202 5 年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 其 家长 以及 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 院 代码: 13317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 及 类型:专科 (高职) ,省属 公办 全日制 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
第七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 279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 院 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学 院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 院 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院 纪委负责对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 主 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学 院 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商务英语专业要求英语语种。其他专业无语种要求。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和计划投放省份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录取 原则 :
1.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按照投档考生填报志愿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2.对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按照各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 1)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初次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 2)学院对进档考生,采取“志愿清”原则,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则在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考生中按与志愿相近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剂,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3 .美术类专业考生需参加山东省美术 与设计 类专业统一考试,对于进档考生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 .山东省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 .专业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各专业无选科要求。
6. 凡 进档 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不得 申请 退档 。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学院 2025年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 的录取结果, 在学院招生信息网 上 公布录取名单 。学院夏季高考和春季高考的录取结果,以 各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网站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 七 条 学院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 十八 条 学 院 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 “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 十九 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 院 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 资格 复查 。 经复查不合格者,学 院 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 一 条 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 0536-2600007,2600087,2600077,2600088
招生监督电话: 0536-2600 133
学院网址: http://www.sdecu.com
通信地址:山东省 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 2799号
邮政编码: 261011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经贸职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