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第二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山东第二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山东第二医科大学 202 5 年 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招生管理, 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 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的 顺利 进行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 山东第二医科大学 202 5 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 贯彻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 “ 阳光工程 ” ,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 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 全 称:山东第二医科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 10438
第六条 学校 办学层次 及类型 :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 七 条 学校地址:
浮烟山校区: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宝通西街 7166 号;
虞河校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4948 号。
第三章 组织 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 招生工作 重大事项。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 九 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 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所有 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 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
1 .思想品德要求: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
2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学校临床医学、麻醉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医学影像学、眼视光医学、中医学、临床药学、法医学、医学检验技术、药学、中药学、医学影像技术、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制药、康复治疗学、康复物理治疗、康复作业治疗、卫生检验与检疫、智能医学工程、眼视光学、护理学、应用心理学专业对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和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的考生限制报考。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复查,若复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信息不符,学校将按上级有关规定视学生的实际身体状况调整专业直至作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1.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招生专业有选考科目要求。 各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按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及学校公布的具体方案执行。
2. 学校在山东省外的招生计划录取批次按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录取批次执行;在山东省内的本科招生批次分为普通类提前批(省属公费医学生)及普通类常规批。
3. 接受投档。按各省(市、自治区)的学校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学校按 1:1 的比例接受投档。
4. 分专业录取。
( 1 )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学校按照当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 。 按专业组填报志愿的省份,按照 “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 的原则录取。
( 2 ) 实行 “ 平行志愿 ” 投档的省份,按 “ 分数优先 ” 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考生分数相同的情况下,参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成绩位次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如服从专业调剂,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予以退档。
( 3 ) 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学校按照 “ 分 数优先 ” 原则接受征集或后续志愿考生投档。
5.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 将以发放录取通知书的形式告知考生,考生可到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 和学校招生网站 查询 录取结果。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 十七 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 十八 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 “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 5 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 2022 〕 17 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 六 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 十九 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 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 校 后, 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 一 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要求, 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 ,颁发山东第二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 七 章 其他
第二十 二 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 ,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对以山东第二医科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 三 条 本章程 与 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 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四 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 咨询 电话: 0536-8462283 , 8462285
招生监督电话: 0536-2602020
学校 招生 网址: https://zs.sdsmu.edu.cn
通讯地址:山东省 潍坊市潍城区宝通西街 7166 号
邮政编码: 261053
第二十 五 条 本章程由山东第二医科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