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职业技术大学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宁夏职业技术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等法规 以及 教育部 、 宁夏回族 自治区 招生 工作 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 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 二 条 学校名称为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院校标识码: 4164013086),是隶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
办学地址: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大连西路 393号
第 三 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 、 全面考核、 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 新闻媒体、 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
第四条 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 学校专科 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 宁夏 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的学习起止时间按实际时间填写,毕业证书内容按照国家规定填写 。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 五 条 学校 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设立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 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 宁夏回族 自治区 招生 工作相关规定 ,负责制定招生章程、 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确定招生规模 等 ,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 六 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 工作领导小组 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等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 , 接受 纪检 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 七 条 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真诚接受考生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 八 条 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根据 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规定、区域 经济社会发展 情况 、 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需求、 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 以及 考生对 学校 各专业的认可度等综合因素 , 科学合理 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 不设置预留计划。学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 九 条 学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教育部 审批后, 由 各省级 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
第 十 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原则,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第三方”。
第十 一 条 学校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考生须符合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第 十 二 条 学校 招生录取工作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加分政策,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在满足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控制分数线条件下,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满足考生专业志愿,按加分后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投档总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政策规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单科分数比较,成绩高者录取。
第 十 三 条 对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要求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对于按照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做退档处理。
第 十 四 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语种,以其它语种报考我校的考生应慎重。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四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 十 六 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第 十 七 条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
第 十 八 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第五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 十九 条 新生 应 在 学校规定的 新生报到 日期 后 15日内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参军 入伍新生需到校注册 并 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 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 的 ,应当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新生报到后 15日内未 办理 报到 注册 且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的 , 按 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
第 二十 条 新生报到注册时,需审查新生入学资格,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获取入学资格的将不予注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 二十一 条 新生入学 后 三个月内,学 校 将 按照教育部 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 以及宁夏职业技术学院相关规定 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 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 二十 二 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准, 机电一体化技术( 陆军定向培养军士 )、机电一体化技术( 火箭军定向培养军士 )、计算机应用技术( 陆军定向培养军士 )、无人机应用技术( 陆军定向培养军士 )、计算机网络技术( 陆军定向培养军士 )专业学费 7000元/学年, 建筑室内设计、广告 艺术 设计、产品艺术设计、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学费 6500元/ 学 年,其它专业学费 4600元/ 学 年。
第七章 资助政策及程序
第 二 十 三 条 我校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生源地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国家奖学金奖励我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 10000 元,符合条件的学生向院系提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评审后上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 6 000元,符合条件的学生向院系提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评审后上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3.国家助学金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 在校生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 7 00元,符合条件的学生向院系提出申请,院系审核后报学校审定。
4.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按照相关政策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院系审核、学校复核后确定符合资格的学生名单。
5.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是对户口为宁夏籍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区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补偿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院系审核、学校复核后确定符合资格的学生名单。
6.学费减免是对生源为宁夏籍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农、林专业学生,每生每年减免学费4200元,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院系审核、学校复核后确定符合资格的学生名单。
7.燕宝奖学金是由宁夏宝丰集团燕宝慈善基金会奖励我校低收入家庭的新生,连续 在校期间, 每人每年 2000元,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学校审核后报燕宝慈善基金会审批。
8.生源地助学贷款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在户籍所在地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入学后向学校提交贷款回执。
9. 我校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提高综合素质。
第八章 招生咨询
第 二十 四 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 951-2135023
传 真: 0 951-2135023
电子邮箱: nxzyjsxy2135023 @ 163.com
学校网址: http://www.nxtc.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 https://zs.nxtc.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 二十五 条 本章程由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 二十六 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 教育部、 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 将执行相应的招生政策 。
第 二十七 条 本章程适用于 宁夏 职业技术学院 202 5年普通高考 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