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大学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大学招生章程

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2025 年招生 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 规范有序 ,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等法规 及 教育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 招生 工作 委员会有关规定, 深入贯彻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要求, 结合 学院 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 二 条 学院 招生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高校招生 “阳光工程”要求, 遵循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 、德智体 全面考核、 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的原则 。
第二章 学院 概况
第三条 学院 名称: 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标识码 :41640 13087
第五条 学院 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西夏区大连西路 531 号 , 邮政编码: 750021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 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 主管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学院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毕(结)业证书。
第 三 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 十一 条 学院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院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及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 十二 条 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 学院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 学院 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 十三 条 学院纪委、 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 四 章 招生计划
第 十四 条 根据 学院 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 生 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分专业来源招生计划。学 院 录取批次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 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学院 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 五 章 录取规则
第 十五 条 学院 严格遵守教育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 招生 工作委员会 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 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 “阳光工程”。
第 十六 条 学院 在非高考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考生须符合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第 十七 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将进档的所有考生依照分数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依次按成绩从高到低处理考生专业分配的分配原则。 投档总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政策规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单科分数比较,成绩高者录取。 对于所报专业志愿均已录满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根据考生成绩等择优调剂录取至其它专业。若不服从调剂,则进入退档程序。
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择优录取征集志愿填报 学院 志愿的考生。
第 十八 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政策投档的考生,以投档成绩为准。
第 十九 条 学院 非英语专业录取时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 二十 条 按照 中央军委 、教育 部下达的招生计划 中 规定 , 学院 定向培养 军士 只招收男生。
第 二十一 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 《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 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建议考生参考 教育部、 原 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文件规定 , 谨慎报考不宜就读的专业。 新生入学后,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及身体复检,凡不符合招生规定者,一经核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 六 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二十二 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第二十三 条 考生所在学院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院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
第二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二)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第 七 章 收费标准
第 二十五 条 学费: 定向培养军士生学费: 7000元/学年, 其他专业: 4600 元 /学年 , 住宿费:四人间 1200元/学年,六人间800元/学年。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 二十六 条 生源地 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 学费减免 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 教育厅和 学院 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奖学金: 10000元/生/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 6000元/生/年;
国家助学金:生均 3700元/年;
燕宝助学金:宁夏籍困难高职(专科)学生享受燕宝助学金 2000元/年,连续资助三年;
校级奖学金:为品学兼优学生设一等综合奖学金 2000元/年、二等单项奖学金1500/年;
校级助学金:分三档, A档一次性资助3000元,B档一次性资助2000元,C档一次性资助1500元;
勤工助学: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可为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建档立卡:宁夏籍高职(专科)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家庭学生每年减免学费 4200元;
第九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
招生咨询电话: 0951—6736336、6722904
网址 :http://zsw.nxgs.edu.cn/
邮箱 : nxgszjc @163.com
纪检监督电话: 0951--2018096
第十章 附则
第 二十八 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 二十九 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 教育部、 自治区 招生政策调整, 学院 将 落实 相关 招生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