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8
太原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太原师范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太原师范学院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太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贯彻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太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太原师范学院 学校标识码:41140 10119
第五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 普通高等学校
第 六 条 主管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第 七 条 学校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 189号(南内环校区)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学街 319号(魏榆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 八 条 太原师范学院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制 订 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 九 条 太原师范学院教务部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我校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编制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省(区、市)招办和学校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布。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将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 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使用预留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 一 条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按照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录取,坚持实施“阳光工程”。
第十二 条 我校承认各省(区、市)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三 条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我校所有招生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五 条 高 考综合改革省(区、市)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区、市)招办公布为准,我校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 十六 条 我校按照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 。 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 , 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
第十七条 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同一专业组内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 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 十八 条 我校在山西省编制 音乐学、音乐表演 专业招生计划时,对考生性别、乐器种类 等 有具体要求,详见填报志愿指南 。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只招器乐考生。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规定,直接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 参 考考生综合 素 质评价 择优录取。
第十九 条 报考公费师范生计划的考生须具有我省相应地市户籍, 录取时 分生源地市录取, 生源所在地市以高考电子档案中户口所在地为准。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 , 投档成绩相同则按照 山西省 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
第二十 条 报考优师专项计划的考生须为定向县(区)所在地市生源,录取时按照定向县(区)生源优先原则,先录取定向县(区)生源报考考生,生源不足时,再录取定向县(区)所在地市生源报考考生。录取时生源所在地以高考电子档案中户口所在地为准。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 , 投档成绩相同则按照 山西省 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
第二十一 条 高水平运动队录取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按照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规定录取。
第二十二 条 专升本录取按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有关要求及时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四 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太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学校名称:太原师范学院 。
第七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五 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山西省财政厅 和 山西省教育厅 等部门印发的 《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 2018〕293号) 以及《关于调整公办高校本科艺术学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 〔 2024 〕 152 号 ) 文件 要求 执行。
第八章 其 它
第 二十六 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校长 。
第 二十七 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根据国家政策通过助学金、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和助学贷款(在生源地解决)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 二十八 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报到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 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 条 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 https://zs.tynu.edu.cn
电子信箱: zs@tynu.edu.cn
咨询电话: 0351- 3179196
第三十一 条 本章程由太原师范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