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体育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16
天津体育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 202 5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体育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三、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四、办学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东海道 16号
五、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体育学院始建于 1958年,经过6 7 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以体育学科为主、相关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特色与优势,构建了从本科教育到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完整办学体系,以及涵盖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的开放式办学格局,成为一所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现代体育高等学府。
学校自 1979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1986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13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体育学一级学科被批准为“博士学位授权学科”,2023年 体育学学科获批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 2024年学校新增体育专业学位博士授权点,成为全国首批获得体育专业学位博士授权单位。 学校目前设有 2 2 个本科专业,涉及教育 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理学、医学 6个学科门类。拥有国家级、市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1个,市级优势特色专业5个、应用型专业7个。
展望未来,学校将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发挥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切实将立德树人贯穿学校事业发展全过程,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努力为教育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 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 招生委员会 , 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审议 招生政策、招生计划 和工作方案 ,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学校 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第 五 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 202 5 年面向全国各 省(区、市) 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各 省(区、市) 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根据各招生 省(区、市) 的生源及招生计划执行情况,按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经校本科招生委员会 批准,招生计划在总计划内可作适当的调整。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 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 六 条 学费标准:文科类每生每学年 4400元;理工外语类每生每学年5400元;医学类每生每学年5800元;舞蹈学 、 流行舞蹈专业 每生每学年 15000元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 和足球运动 专业每生每学年 8000元 。 住宿费标准: 四人间 1200元/生 · 年 ,六人间 8 00元/生 · 年。各专业收 费标准详见 省(区、市) 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2 5 年新生报到须知。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天津市最新政策为准。
第 四 章 录取原则
第 七 条 学 校 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 省(区、市) 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贯彻 “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的开展录取工作。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 省(区、市) 招生主管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 八 条 学 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 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
第 九 条 凡高考录取实行非平行志愿的 省(区、市) ,执行志愿优先的院校志愿录取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各 省(区、市) 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 院校 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凡高考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 省(区、市) ,执行所在 省(区、市) 相关政策。
第 十 条 专业录取 执行 “ 分数优先 、 遵循志愿 ” 的 原则,即 在同一投档单位 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 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 同一投档单位内 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 一 条 实行 高考改革省( 区、 市)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录取时按照 202 5 年各省( 区、 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 十二 条 普通类专业 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的录取原则
一、 实行 高考改革省(市)按各省(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二、 其他招生省(区、市),如投档分数相同,文史类专业依次 比较 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 录取单科成绩较高者;理工类专业依次 比较 数学、语文、外语成绩 , 录取单科成绩较高者。如 条件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 三 条 全国统一招生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为在各省 (区、市) 投档考生中:
天津市考生按照体育类综合分数(市级体育统考成绩 +高考文化成绩)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综合分数相同时,按体育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成绩仍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录取单科成绩较高者;
其他招生省(区、市)按照考生专业成绩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含高考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文化成绩仍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录取单科成绩较高者。
第十 四 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为在 文化成绩达到生源省 ( 区、市 ) 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生源省份省级统考合格的情况下,按照 投档考生的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含高考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文化成绩仍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录取单科成绩较高者 。
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为舞蹈学(中国舞)、舞蹈学(国际标准舞)、流行舞蹈,其中舞蹈学(中国舞)招收舞种为中国舞、芭蕾舞、现代舞,舞蹈学(国际标准舞)招收舞种为国际标准舞,流行舞蹈招收舞种为流行舞、现代舞,不符合专业招收舞种要求的考生慎报。
若生源省(区、市)有相关规定, 学 校将按照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进行录取。
第十 五 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 和足球运动 专业招生录取原则为 :
学 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 和足球运动 专业招生分项目依据招生计划进行录取。根据生源情况,各项目控制线上的考生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具体原则为:
(一) 学 校根据国家体育 总局、教育部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发展需求,确定我校录取控制分数线: 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为 200分,体育专项成绩录取控制线为60分。
(二)对具备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考生,可在我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 30分录取;对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称号的考生,可在我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三)在达到 学 校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体育专项成绩按 3:7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计算考生录取综合分。具体公式:综合分=(文化成绩/6) × 30%+体育专项成绩 × 70%。综合分 计算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采用四舍五入计数保留法。
(四) 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 根据实际情况和专业需求制定分项目招生计划, 各项目录取控制线上的考生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学校依据 上线考生填报的志愿 梯次顺序,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完成项目招生计划,再录取第二志愿。如第二志愿录取结束 项目 招生计划仍未完成, 运动训练专业 剩余计划调整至我校重点发展项目(排球、棒球等) ,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在专业项目间进行调整, 调整项目的录取分数不低于对应项目一志愿录取综合分数线。
足球运动专业按照非守门员与守门员,分男女设置招生计划,依据录取控制线上的考生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分别进行录取。学校依据上线考生填报的志愿梯次顺序,按类别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再录取第二志愿。如第二志愿录取结束招生计划仍未完成,剩余计划在专业内进行调整 。
综合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体育专项成绩较高者;如体育专项 成绩仍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政治、数学、英语成绩,录取单科成绩较高者。
(五) 柔道项目分男女进行录取;排球项目按非自由人与自由人、田径项目按田赛和径赛分别进行录取; 乒乓球、羽毛球、网球项目分男女按比例分别进行录取 ;手球项目按守门员与非守门员分别进行录取。
(六)按照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文件要求,考生若已报名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 和足球运动 专业志愿并被录取,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及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
第十 六 条 高考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
七
条
依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和通知的相关规定处理。对《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
“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和“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情况,结合学校招生专业要求说明如下:
一、符合意见中第一部分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二、符合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考生,学校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
、
色觉异常
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
康复治疗学
、
应用心理学
、
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人体科学
。
2
.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康复治疗学
、
应用心理学
、
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人体科学
、大数据管理与应用、市场营销、
体育经济与管理、公共事业管理
。
若本年度,主管部门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 十八 条 学校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 十九 条 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 五 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 一 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体育学院学生管理 规定 》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 二 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应征入伍的新生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 其 学籍。
第二十 三 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依据《天津体育学院学生管理 规定 》相关内容执行。
第二十 四 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天津体育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高职升本科毕业生在毕业证书中注明 “专科起点”字样。对符合《天津体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 五 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 六 条 学 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 区、 市)确定的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以各省( 区、 市)公布为准。
第二十 七 条 本章程经天津体育学院 本科 招生委员会 审查通过,报上级 主管部门审核。
第 二十八 条 本章程适用于 202 5 年 学 校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第 二十九 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 一 条 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 www.tjus.edu.cn
E-mail: zhb@tjus.edu.cn
咨询电话: 022-23012606 , 23015120
监督电话: 022- 68569106
邮编: 30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