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河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四川三河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 学校 招 生 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教育部关于做好 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 5 〕 1 号)文件精神,结合 学 校 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 招生工作遵循 “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 的原则,并接受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 校 概况
第三条 学 校 全称:四川三河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 校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符阳街道荔城大道 500号,邮编646200
第五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六条 学校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
第七条 学校类型: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八条 学制:三年
第九条 学 校 举办者:合江忠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学 校 业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颁发学历证书学 校 名称:四川三河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 一 条 学 校 成立由 校 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四川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 二 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 校 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 校 的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 三 条 学 校 设立由 校 领导和校纪委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 四 条 学 校 在各招生省份的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各省教育厅、考试院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 五 条 学 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 六 条 按国家或计划招生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调阅考生的档案,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考委确定的投档比例调档。
第十 七 条 学校依据 “ 专业优先 ”的原则进行录取 。 根据进档 的 考生 专业 志愿 顺序 ,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若投档分数相同,按照各省( 直辖 市、自治区)的排 序 规则排序录取,若无排 序 规则,学 校 均按语数外总分成绩、语文成绩、外语成绩、数学成绩的顺序排序录取。 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则调配到还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学校有权作退档处理。
第十 八 条 我校 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 十九 条 我校 对各省公示通过的《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 我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 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各专业招生录取不设置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 一 条 新生入学后,学 校 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 二 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八章 退费办法
第二十 三 条 学生报到注册按学年缴费标准交费后,因各种原因而自愿放弃就读的,其退费计算规则为:在扣除已读月份(每学年以 10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就读时间未满整月的按整月计算)应计金额后,退付所缴学费和住宿费的余额部分。
第九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 四 条 学 校 按国家资助政策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学校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章 就业、创业政策
第 二 十 五 条 学校搭建有专场招聘、集中校园双选会等就业服务平台 ,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实行推荐就业。
第 二 十 六 条 学校开设有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提供创业实践技术指导服务,积极鼓励学生创业。
第十 一 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 二 十 七 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委办公室
联系人:邬正福
接受监督与申诉电话: 0830-5235811
第 二 十 八 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830-5261151/5255327
传 真: 0830-8889199
学 校 网址: www.scshpc.com
招生信息网址 :http://zsxx.scshpc.com/
第十 二 章 附则
第 二 十 九 条 本章程内容经四川三河职业学院 校 务委员会审议通过,适用于四川三河职业学院 202 5 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 三 十条 本章程由四川三河职业学院授权四川三河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考试院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考试院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