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晓庄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6

南京晓庄学院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相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 (以下简称 “省”) 的招生政策, 结合 校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 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校招生工作 坚持 公平、公开、公正以及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南京晓庄学院。

学校 标识 码: 41320 11460 。学校在各招生省的代码以各省 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 办学 地址:方山校区 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 3601

第五条 学校为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 本科院校 ,办学历史悠久,前身可追溯至陶行知先生于 1927 3 月在南京创办的 晓庄试验乡村师范 建校 98 年来,学校秉承 教学做合一 的办学理念,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2024 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现有 4 4 个本科招生专业 涉及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 9 大学科门类,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18000 人, 是一所 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 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 应用型 大学。

第六条 颁发 学历学校名称为: 南京晓庄学院 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 南京晓庄学院 普通 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 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挂靠在 学生工作处 ,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 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 、设区市 招生工作组

第十条 学校 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 纪检 监察 部门 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

第四章 招生计划

十一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 学校 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报名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分省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 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 1% 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 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其中艺术类、 体育类 专业考生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须达到本省 划定的相应批次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 生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其中艺术类 体育类考生还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统考 且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 学校对考生的思想品德考核要求为合格; 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 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学〔 2003 3 )(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 12 号)等有关规定 ,其中: 1.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 2 . 色觉异常 II 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 学前教育 、应用心理学、环境工程、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地理科学、美术学、体育教育; 3 . 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 、应用心理学、环境工程、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地理科学、美术学、体育教育、数字经济、财务管理 、行政管理。 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患有 《指导意见》 第三条所列 疾病 的考生谨慎报考 《指导意见》 第三条 不宜就读的专业

第十 学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招生专业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以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在其他各省招生,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学校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课程 、日语课程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 学校 依据教育部和 省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 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二十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学校根据各省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二十 对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采用 “按分排序、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即 分数优先(分数清) 优先满足高分考生专业志愿 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 在不能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的情况下,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学校分阶段处理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 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调剂安排专业

(一)普通类 (含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 进档考生

1. 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进档考生的录取排序成绩使用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 投档成绩

2. 对于 同分进档考生

1 )采用 “3+1+2” 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对首选科目为历史的进档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历史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 高到低排序 择优 录取; 对首选科目为物理的进档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物理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 高到低排序 择优 录取。

采用 “3+3” 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进档考生的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 高到低排序 择优 录取

2 )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对进档的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 高到低排序 择优 录取 ;对进档的理工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 高到低排序 择优 录取。

3 . 对录取在小学教育专业的考生,报到前学校将组织开展分专业方向工作,分专业方向录取规则与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一致。

(二) 音乐类、美术类 体育类进档考生

对进档考生按 投档成绩 从高到低 排序 择优录取;若 投档成绩 相同,则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 、首选科目单科成绩(适用 “3+1+2” 模式高考综合改革省份 )、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适用 “3+1+2” 模式高考综合改革省份 )、 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 (适用 “3+3” 模式高考综合改革省份 从高到低 排序 择优录取。

第二十 考生按同分排序规则比较分数仍相同时,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 优先 安排专业的参考。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 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 2014 136 号)按学年收取学费 (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 5200 元,理科类专业 5500 元,工科类专业 5800 元,艺术类专业 6800 元,体育类专业 5300 元。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通知》(苏价费〔 2017 243 号)按学年收取与韩国又松大学合作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 在国内学习期间学费 (币种:人民币) 22000 赴韩国学习期间学费按照合作学校学费标准收费。收费政策如有调整 , 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最新出台政策要求为准。

根据《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 2002 369 号)文件精神,学校住宿费按条件分为每人每年 800 元、 1000 元、 1200 类,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 新生入校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 学校设有国家 奖学金、校 奖学金等 多项奖学金激励优秀学子。 对家庭经济困难 等特殊群体 学生,学校设有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 等专项助学经费,通过奖、助、贷、勤、免、补等举措帮助 顺利完成学业 入学时还可享受 绿色通道 。具体详情请登录学校学生工作处网站( https://xsc.njxzc.edu.cn )进行查询。

第二十 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211171

招生咨询电话: 025-86178888

招生 传真电话: 025-86178288

生信息 网址: https://zhaosheng.njxzc.edu.cn

招生微信公众号:晓庄招生;

学校网址: https://www.njxzc.edu.cn

学校微信公众号:南京晓庄学院;

招生 监督电话: 025-86178111

招生监督邮箱 jjjc@njxzc.edu.cn

附则

第二十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 信息 平台 、学校 招生 信息 网向社会发布 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 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三十 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三十 本章程由 学校 学生工作处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