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南京工业大学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包括普通高考、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艺术类专业、综合评价、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定向招生计划等。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工业大学。学校代码:国标代码 4132010291 ,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目前在三个校区办学,其中江浦校区地址为南京市江北新区浦珠南路 30 丁家桥校区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新模范马路 5 号,虹桥校区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00 号。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具有百年办学历史的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首批入选国家 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2011 计划) 14 所高校之一,是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 A 类建设高校。

第五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工业大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京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 分省 招生 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 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 1% ,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预留计划 使用 严格按照 国家 关规定 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学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艺术类招生统一使用所在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按照所在省投档规则予以录取;报考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综合评价的考生参照学校相关招生简章进行报考。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05% 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 120% 以内。如投放计划未完成,剩余计划公开征集。

第十五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按顺序录取(即分数优先)。 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同分比较的规则进行排序。 录取信息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六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考生需满足填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其他省(自治区)一般按照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等分类录取。学校按照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的原则 ,对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对进档考生进行专业录取。 考生 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优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阶段处理。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在普通高考录取中作为调剂考生专业志愿的参考。

第十七条 学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 4 年,建筑学和城乡规划专业学制为 5 年。

第十八条 学校 所有 专业没有体检要求限制 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所有加分不得用于高水平运动队等不安排分省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语言类专业除外)。

第五章

第二十 学校录取的考生 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 学校根据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 2014 136 号 )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通知》(苏价费〔 2017 243 号) 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 5200 / / 年,

理科类专业 5500 / / 学年,

工科类专业 5800 / / 学年,

医学类专业 6800 / / 学年,

艺术类专业 6800 / / 学年,

体育类专业 5300 / / 学年,

势学科 覆盖专业 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 10%

我校与爱尔兰都柏林理工大学、西班牙萨拉戈萨大学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学费 2640 0 / / 赴外 学习 期间 学费按照 标准 收取

第二十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 800-1500 / / 学年 (苏 价费 200 2 369 号、苏 财综 200 2 1 62 号)。

第二十 学校已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按学年预缴学费,学年末结算,毕业时清算,具体按照苏价费〔 2006 319 号文件及本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南工校财 20 18 16 号) 执行收费及相关退费(如出台新文件,按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 奖、贷、助、补、减 多元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开通 绿色通道 设有各类奖、助学金 100 余项,保障和激励学生成长成才 详见我校本科学生资助网: http s ://xszz.njtech.edu.cn

第二十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浦珠南路 30

邮政编码: 211816

招生微信公众号: njtechzb

招生咨询电话: 025-58139090 025-83239859

招生传真: 025-58139090

电子信箱: zhaosheng@njtech.edu.cn

招生监督电话: 025-581390 69

招生监督邮箱: j ubao @njtech.edu.cn

学校本科招生网网址: http s ://zhaosheng.njtech.edu.cn

第六章

第二十 本章程通过学校本科招生网和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二十九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承担招生事宜,请不要相信任何中介的信息。

第三十 本章程解释 工作 由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 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