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南京审计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 规范招生行为 , 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的招生政策 , 结合学校实际 情况 ,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类、国家专项、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 、 南疆单列 、伊犁定向 等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 : 南京审计大学。院校标识码 : 4132011287 , 学校在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的代码以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办学类型 : 公办 普通高等学校 。
办学层次 : 本科、硕士、博士。
基本学制:四年
办学地址 :
浦口校区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西路 86 号 ;
莫愁校区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圩路 77 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 南京审计大学是我国唯一一所以 “ 审计 ” 命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为我国审计高等教育发源地之一,因审而立、为审而存、依审而兴、靠审而强 。学校创建于 1983 年,办学历史可追溯至 1951 年。 1987 年更名为南京审计学院 , 2011 年成为教育部、财政部、审计署与江苏省人民政府 “ 三部一省 ” 共建高校 , 2013 年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2015 年经教育部批准更为现名 , 2022 年通过核查正式成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同年入选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 B 类建设高校 , 2023 年 7 月 4 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给我校审计专业硕士国际班的留学生回信 。 学校构建了以审计为品牌、经管法工文理等学科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 努力发展成为审计人才培养的摇篮、审计科学研究的基地、审计事业发展的智库、审计国际交流的窗口和审计文化传播的平台 。
第五条 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 南京审计 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 南京审计大学 学士学位证书。
会计学 ( 中 外 合作办学 项目 ) 是经教育部批准、南京审计大学与澳大利亚科廷大学以 “ 3+1 ” 的模式联合培养会计学专业本科生的项目 , 基本学制为四年。学生前 三 年在南京审计大学学习 , 第 四 年赴科廷大学学习。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获得南京审计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两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 将同时获得南京审计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证书和科廷大学商学学士学位证书 ( 会计与审计分析 ) 。
国际联合审计学院 是 经教育部批准 , 由南京审计大学和法国 SKEMA 商学院合作设立 的 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采用 “4+0” 学制 , 开展本科学历教育。对符合两校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 将获得南京审计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南京审计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和法国 SKEMA 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 六 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 普通本科生 招生 工作领导小组 ,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 策的原则,全面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 七 条 学校的 本科 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 招生就业处 ,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
第 八 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招生工作组 , 负责该地区招生 宣传和 咨询。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 九 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实施 , 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 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分省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 一 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 , 学校本年度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 1% , 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 预留计划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 二 条 按教育部要求 , 学校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 “ 阳光工程 ” , 遵循 “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 ” 的原则 , 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实行学校负责、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 机制 , 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 , 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考核方式 : 学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高考改革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第十 三 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关于印发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 的通知》 ( 教学 [2003]3 号 ) 的规定 。各专业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不作特别限制, 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 四 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学校认可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招生主管部门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的加分投档政策。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有加分条件的考生 , 按照加分后的成绩调档 , 参与专业排序。
第十 五 条 学校按照理科类、文科类分类录取 ,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 ( 市 ) 不分文理的 , 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 六 条 学校根据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生源情况 , 与省级招生 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 ,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 , 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20% 以内 ;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 , 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05% 以内。若生源不足 , 则参加征求志愿 ( 含院校服从志愿 ) 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 七 条 录取办法 :
1. 进档考生的专业确定方法 : 按 “ 按分排序 , 遵循志愿 ” 的原则 , 即在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前提下 , 按专业志愿先后进行录取 , 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 ( 市 ) 考生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
2. 对于投档分相同的江苏进档考生 , 依次比较考生语数外三门总分、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 , 由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
对于投档分相同的江苏省以外进档考生 , 依次比较考生所在省 ( 市 ) 提供的 “ 同分排位 ” , 语数外三门总分、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 , 由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
3. 对于进档的考生,如未能按专业志愿进入所报考的专业且服从 专业调剂,学校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调剂录取到未录满且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直至计划录满为止。如考生所报的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优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阶段处理。
4. 对生源地为高考综合改革省 ( 直辖市、自治区 ) 的考生,其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需符合我校报考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学校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信息为准。院校投档办法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5. 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后转入本科等 , 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 ( 直辖市、自治区 ) 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 八 条 学校的招生专业不设报考语种限制。学校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入学后除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另行规定外 , 其他专业学生均须接受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英语课程教学并通过该课程考试 。
第 十 九 条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苏价费 [2014]136 号 ) 按学年收取学费 ( 币种 : 人民币 ) ,文科类专业 5200 元,理科类专业 5500 元,工科类专业 5800 元。部分优势学科专业学费标准以江苏省发改委批复为准。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通知》(苏价费〔 2017 〕 243 号)按学年收取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政策如有调整 , 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最新出台政策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根据《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苏价费 [ 2002 ] 369 号苏财综 [2002]162 号 ) 文件精神 ,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收取每生每学年人民币 1 0 00 元 -1500 元标准不等。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 一 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 , 经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 , 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新生入校后 , 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 ,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 凡发现弄虚作假者 , 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 二 条 我校面向全校各专业本科生设立奖助学金项目 20 余项,主要包括审计长奖学金 ( 审计署设立 ) 10000 元 / 人、优秀学生奖学金 200-2000 元 / 人等奖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完成学业 ,资助政策咨询电话: 025-58318187 。
第二十 三 条 遵照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相关文件 精神及学校相关 实施 细则, 符合要求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可申请转专业,具体详情可查阅我校教务处网站 https : //jw.nau.edu.cn/ 。此外,学校与多所国 ( 境 ) 外高水平大学开展学分互认联培养项目,为学生提供多样的国际化发展路径 。
第二十 四 条
通讯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西路 86 号
邮政编码 : 211815
招生咨询电话 : 025- 58318196 、 58318198 、 58318186
中法合作办学 咨询电话 : 025-58313892 、 58313870
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 咨询电话: 025-58318791 、 58313826
电子信箱 : zsb@nau.edu.cn
招生监督电话 : 025-58313807
招生监督邮箱 : jjjb@nau.edu.cn
学校网址 : http://www.na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 : http://zs.nau.edu.cn
招生微信公众号 : 南京审计大学招生在线
招生微信视频号 : 南京审计大学招生在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五 条 本章程通过 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 、 南京 审计 大学本科招生网向社 会发布 , 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 , 如理解有误 , 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 六 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 , 以本章程为准 , 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 ;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 , 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 七 条 本章程由南京审计大学招生就业 处 负责解释。
南京审计大学
202 5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