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依据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全称:北京卫生职业学院
(二)学校代码:北京市招生代码 1133
(三)主管 部门: 北京市卫生 健康 委员会
(四)办学类型:市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五)办学层次:专科
(六)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北京卫生职业学院
(七)证书种类: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八)学校地址: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一院区(房山区窦店镇大窦路 12号)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二院区(通州区玉带河西街 24号)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三院区(通州区九棵树东路 128号)
第三条 招生依据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专科 ( 高职 ) 招生工作。
第五条 实施机构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我校高职 ( 专科 ) 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高职 ( 专科 ) 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监督机构
学校严格遵守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实行 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招生工作将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 自觉接受上级及 学校 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一、分配原则
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有关政策要求,根据首都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发展规划、往年计划完成情况,提升内涵、提高质量、促进就业,综合确定北京市各专业招生计划。
二、分配办法
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各专业来源计划。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是根据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学校自身办学条件制定。
2 02 5年各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北京教育考试院编印的《20 2 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八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学校无预留招生计划。
第 四 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招生 录取规则
一、调档比例
学校只 招收参加高考且有学校 要求的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 成绩的考生,并 按照 平行志愿 100%的比例进行 调档 。
二、专业分配原则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招生的相关规定、政策和原则。
在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考核的原则。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考生的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及其它相应录取条件。
同一科类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投档,投档时,顺序检索考生志愿,只要考生高中学业水平 合格性考试 相关成绩符合所报志愿的要求且该专业招生计划未满,考生将被此专业录取。
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志愿相同则优先录取高分者,同等条件下依照语文、数学、英语顺序,成绩优先者优先录取;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优秀学生、运动成绩突出或有特长的考生。
投档后,若有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将向社会公布,重新征集考生志愿并仍按上述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条 专业 录取 的 特殊要求和限制 条件
一 、 语种要求无,学校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 。
二 、 学校 在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2号) 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 特 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做 如下 补充说明 :
(一)眼睛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 4.8,无色盲、色弱、斜视、弱视;
(二) 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 3米;
(三)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宜报考;
(四) 肝功能异常者 不宜报考;
(五)护理、助产专业对青霉素过敏者不宜报考;
(六)护理、助产专业只招收女生。 鉴于行业的特殊 需要 ,身高 1.55米以下 不 建议 报考 护理 、助产 专业 ;
( 七) 考虑到 医学教育 的特殊 要求 ,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 不宜 报考 我校 ,否则将无法完成学业。
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
严格执行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各专业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学费 7500元/学年, 住宿费 550-850元/学年。
第十二条 资助政策
按照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学生困难补助,同时学校还将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设立校级奖学金和特殊困难生补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录取 公布
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录取的考生名单在学校官网公示,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 新生 报到
被录取 考生持 录取通知书 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前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入学 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已经录取报到的新生 按照 《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办法 》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法舞弊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卫生职业学院 20 2 5年专科 ( 高职 ) 招生工作。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咨询联络方式
咨询网址: www.bjhvc.edu.cn
咨询电话: 63209026、63209027、63209118、63209168。
招生监督电话 63209001、63209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