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 院 202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 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 全称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 。
办学性质: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是 公办 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 3年。
办学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高职园区苏尔干街 3号。
颁发证书:学生在学院 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专科)毕业生,颁发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第三条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 考生及其家长 、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成立了由 院长 任 组长 ,分管副 院长 、 纪委书记 、 教学副 院长、财务副院长 任副 组长 ,学 院 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各 系部主任 组成的学 院 招生委员会,坚持 “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在制定学 院 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履职尽责。
第六条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招生 与 就业 创业 处,具体负责普通 专 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 七 条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 学院 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 确定招生计划。 学院不设置预留计划,一次性将招生规模计划全部投放,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 八 条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 原则 ,在教育部领导下,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 主管部门 统一组织录取。
第 九 条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设置计划。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设置计划。
第十条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 一 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条件下,学院根据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 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 专业 志愿 顺序 依次录取 , 各 专业 志愿之间无级差 。
第十 二 条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出现同分确定先后顺序时,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再按各省同分择优投档办法执行。当考生所报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录取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调剂录取到目前尚有空余计划 的专业 (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不予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 的 ,作退档处理。
第十 三 条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 20分。
第十 四 条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对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五 条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收费标准:学费 : 5 0 00元/学年;住宿费: 1000 元 /学年。
第 十六 条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 专 科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章程、招生资格、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 。
第 十七 条 学院官网 : http://www.hgzyxy.com.cn
招生信息网址 : http://www.hgzyxy.com.cn/zsxxw/syml.htm
招生 咨询电话: 0471-5260399 0471-5260388 。
招生监督 电话: 0471- 5260355 0471-5260352 。
电话接听时间为 : 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14:30-17:00 。
第十 八 条 学 院 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开展考试招生相关工作。本章程由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