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业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兰州工业学院招生章程

兰州工业学院 202 5 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 确保学校 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 教育部 有关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 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 二 条 学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是合肥工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对口支援高校。 “国家‘十三五’地方高校转型示范工程”实施高校、甘肃省首批应用技术大学转型发展试点院校、甘肃省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甘肃省大学生就业工作示范性高校。 学校全称为 “ 兰州工业学院 ” ,英文名称为 “ Lan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 。 学校标识码 “ 4162011807 ”, 上级主管部门为甘肃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 招生类型为:普通类、艺术类、甘肃省内各类专项等。考生在报考我校时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四条 学校 招生工作 坚持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 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 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制定招生章程,研究和制定招生有关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协调有关部门拟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委员会常设机构,设在教务处 ,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及日常工作。
第 七 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对学校 本科生 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 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 八 条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份生源质量、区域经济发展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部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审定后,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及我校招生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 九 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 学校 本科预留计划 不超过 本科计划 总 数的 1% ,经招生 委员会 集体讨论 , 并 经上级 招生 主管部门批准, 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部分同分考生的录取工作。 根据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录取进度和实际投档情况统筹 使用。
第 十 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 按照顺序志愿投 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 120% 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 105% 以内。
第十 一 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 分配。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或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第十二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生源所在地投档、录取规则,择优录取,考生须符合专业(专业组)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某些专业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
第十 三 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 , 根据生源省份提供的投档成绩,按照 “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的原则分配专业 。 在 考生投档 成绩相同 的情况下 ,提供同分排位的省份 执行 同分排位规则 , 未提供同分排位的省份 ,依次比较考生的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 、 外语单科成绩;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 则 根据考生成绩和学校其他专业志愿情况, 在 专业 组内 调剂录取 ; 否则,作退档处理 。
第十 四 条 报考我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环境设计专业的考生,美术类 专业 统考 成绩 必须 达到 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美术类统考 本科控制分数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按照生源省份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含同分排 位 规则)进行排序确定录取专业,如考生投档 成绩相同且生源省份无明确同分排位规则,则按考生专业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 语文、数学依次排序确定;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控制分数线的前提条件下,学校按其专业志愿序列和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 = 专业课成绩 *60%+ 文化课成绩 *40% 。
第十 五 条 中职升学考生依据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 8 大专业门类选择报考专业,必须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 按照 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文化综合素质测试、专业技能水平测试成绩 排序确定 。
第十 六 条 报考我校非外国语言类专业的考生,我校各专业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 七 条 学校面向甘 肃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面向新疆招收内地高中班 。 具体政策按照相关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 教学 [2003]3 号 ) 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请色盲、色弱考生谨慎报考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车辆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复合材料与工程、新能源材料与器件等专业。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也可登录兰州工业学院 招生 网站查询。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 二十 条 学校 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甘肃省发改委的有关 批复和 规定。 工科类 4700 元 / 学年 ; 理科类 4000 元 / 学年 ; 外语类 4300 元 / 学年 ; 艺术类 6500 元 / 学年 , 视觉传达设计(移动互联网交互设计方向)专业 9000 元 / 学年 。住宿标准为 4 人 / 间,住宿费 1100 元 / 学年。
现行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甘肃省财政厅最新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 二十一 条 学校 有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 。对于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了多种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制度。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 3 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生源地。
第二十三条 对经由省级招生机构审核通过并被我校确认录取的本科考生,学校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对取得我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生,颁发相应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兰州工业学院。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 五 章 附 则
第二十 四 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 , 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 五 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则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 六 条 本章程适用于 202 5 年兰州 工业学院 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 由 学校 教务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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