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保山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保山 职业学院 2025 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 保山 职业学院 202 5 年 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 院 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 《 教育部关于做好 2025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 202 5 〕 1 号) 和云南 省教育厅 、 云南 省招生 考试 委员会 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 保山 职业学院 ( 以下简称 “学院” ) 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 订 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 保山 职业学院 202 5 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 院 概况
第四条 学 院 全称: 保山 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 院 代码: 4153014783
第六条 学 院 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大堡子社区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 八 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 全日制 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九条 学 院 主管单位: 保山 市人民政府
学 院 业务主管单位: 云南 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及职责
第十条 学 院 设立由 院 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 云南 省招生 考试 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 院 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 , 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 院 招生就业 处 为学 院 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 院 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 院 设立由学 院 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 录取 监察小组,对招生 录取 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 招生 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三条 学 院 202 5 年招生专业为: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检测 、食品智能加工技术、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烹饪工艺与营养、西式烹饪工艺、健康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跨境电子商务、农村电子商务、安全技术与管理、数字化设计与制造技术、智能机电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应用化工技术、现代通信技术。
第十四条 学院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 院 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 区 、 市 )生源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 等 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 各 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云南省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专业录取规则:考生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若考生所报第一志愿专业录满,则依据考生所报其他志愿专业顺序录取。当考生所报志愿专业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院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同等分数(含加分)情况下,专业志愿在前者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招生录取结果将通过保山职业学院官方网站和云南省招考频道等正规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 二十 条 学 院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云南省财政厅 、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 2004 〕 536 号)和《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 云计收费〔 2001 〕 799 号)要求收费 : 学费 5000 元 / 生 / 年 ; 住宿费 800 元 / 生 / 年 ( 六人间 ) 。
第 二十一 条 党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奖、助、贷、减、免、补、勤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学院 通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及校级奖助学金等项目,激励、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成长成才。
第七章 资格复查 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 二 条 新生入 学 后,学 院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体检或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 三 条 学院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授予相应的学历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规定予以肄业、结业、退学等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 四 条 学 院 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 保山 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 院 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 五 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六 条 本章程由 保山 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 七 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 八 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大堡子社区保山 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 编: 678000
学 院 网址: www. bszyxy . com .cn
联 系 人:张泽
联系电话: 0 875 - 3136856
监督电话: 0875-3136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