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警官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云南警官学院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保证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 警察法》 《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 《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工作办法 等法律 、法规 及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云南警官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云南警 官学院 (以下简称学校) 是国家公办的 云南省公安厅与云南省教育 厅共建 以云南省公安厅管理为主的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标识码: 4153011392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始终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警铸剑使命,服务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需要,坚持 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 本科招生 委员会 ,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 作。 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党委副书记、院长担任;委员为学校其他党委班子成员 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第六条 学校 招生 工作 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在学校 本科招生 委员会的领导下, 负责本科招生 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全面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面向 参加 普通高 等学 校招 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公安专业 招生计划 根据公安机关、移民管理部门需求进行编制。 2025 年学校省内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数为 725 个,其中 714 个招生计划面向全省 16 个州(市)择优录取, 6 个招生计划 面向 怒江州生源择优录取, 5 个招生 计划面向 迪庆州生源择优录取;省内面向移民管理机构入警就业的公安专业计划数和省外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数待公安部下达后向社会公布。 非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根据 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生源状况等 进行 编制 ,具体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由于 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的特点 和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 公安专业女生 计划 比例 不得超过 公安专业 招生计划总数的 15% 非公安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条 考生除具备 普通高校招生 有关规定明确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安专业: 须参加体检、体能测评 面试和政治考察,结论有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具体招生条件及标准,省内考生按照云南省公安厅政治部、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考生可登录 云南省公安厅 网站 http s ://gonganting.yn.gov.cn “云南省招考频道” http s :// www.ynzs.cn )和 云南警官学院本科招生栏目 http s ://www.ynpc.edu.cn )查询。 体检项目和标准 除按 照《 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执行外, 还须 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 2016 140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 2010 82 )。 政治考察 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公安专业的省外考生,体检、体能 测评、 面试 政治考察等工作委托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公安厅(局)统一 组织,请按照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公安厅(局) 有关 要求执行。

(二) 非公安专业: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下发 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 2003 3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 2 号)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 学校 实行 公安院校 警务化管理,身高低于 165 厘米 男生 身高低于 156 厘米 女生 身体有残疾的考生建议慎重报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以下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未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二条 学校 招生录取执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录取体制 ,招生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 投档 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一)公安专业录取规则 公安专业为 本科 提前批次录取,面向 省内及 招生 计划的省外 招生 考生的生源地为其高考报名所在省份,省内考生州(市)一级生源地为其高考时户籍所在地。对 体检、体能测 面试 政治考察结论均 合格 的考生 将根据 招生 计划、考生志愿和性别比例要求,按照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的原则录取 其中, 对于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的同时,将其调剂到相近专业或生源不足的专业; 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不影响其他批次的录取。

省内 未完成的招生计划,通过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仅限已参加体检、体能测评、面试及政治考察结论均合格的考生报名 , 下同 其中,省内 面向怒江州、迪庆州生源招生计划未完成的, 首次公开征集志愿录取继续在本州内进行,若仍有计划未完成的,由云南省公安厅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批准,面向全省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省外招生计划数未完成的,按各 (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 非公安专业录取规则 非公安专业为本科批次录取。成绩达到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同批次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 学校 将根据 招生 计划 考生志愿 按照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的原则录取。对于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的同时,将其调剂到相近专业或生源不足的专业;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 学校 认可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主管部门的 有关 加分政策规定 ,按照加分后的投档 成绩 进行录取

第十 录取和确定专业时,若考生投档 成绩 相同, 根据考生文化课实考成绩(不含照顾加分,下同)从高到低排序。文化课实考成绩仍相同时, 则同分排序规则为:

(一)非高考综合改革省 (自治区、直辖市) ,文史类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和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考生的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和外语成绩。

(二)实施 “3+3” 高考综合改革省 (自治区、直辖市), 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选考 3 科成绩之和、选考

3 科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 3 科中单科次高成绩。

(三)实施 “3+1+2” 高考综合改革省 (自治区、直辖市) ,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 数学 、首选科目 成绩 、再选科目总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

第十 学校公共外语课及有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六章 入学及毕业

第十 入学报到: 凡被 录取 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报到入学 未经 学校 批准,超过新生报到截止日期 15 天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 复检复查: 生入学 2 个月内, 学校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复检 复查 复检 复查 出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如传染病、精神病、心脏病、血液病等或其他 不合格 情况 者,按有关规定 取消入学资格。 其中,公安专业 按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审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法学类专业 (除禁毒学专业) 4500 / 学年 ;禁毒学专业 4 950 / 学年 工学 类专业 5000 / 学年。以上收费项目标准 如有调整 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下发的收费政策或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 按专业招生 学生入学后按录取专业培养

学生可以在 非公安 专业内按照 自主自愿、 同类专业 的原则申请转专业。 按照 专业转出不受限制,专业 转入 有条件 的要求,确定转入的标准和条件 达到要求的 按一定比例 可以转 入新专业学习。 非公安 专业 不得转 公安类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后按照《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公安专业类学生在校期间着警服和佩戴警用标志,统一佩戴学生肩章、学生号及胸徽;非公安专业类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装。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先创优, 学校 设立奖励办法 助困措施 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构建了 奖、助、勤、贷、补、免 的贫困生资助 育人 体系。

第二十二条 所有学生 完成 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考试考核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 有关 规定,公安专业学生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 招录 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统一招警考试 ,根据公安机关录用计划数和考生考试成绩,择优录用 。其中,面向移民管理机构就业的, 报考移民管理机构职位。 公安专业学生也可自主就业。 公安专业学生毕业时生源地认定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非公安专业毕业 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实行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 双向选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联系 方式:

(一)电话 0871—65125133

(二) 电子信箱: enrolpsc@sina.com

(三) 网址: http s :// www.ynpc.edu.cn

(四)微信公众号:云南警官学院官方微平台。

(五) 学校地址: 云南省 昆明市 五华区 教场北路 249 邮政编码: 650223

(六) 监督电话: 0871—65187166

第二十五条 学校 招生工作办公室是 负责 本科 招生 工作 的唯一职能部门,没有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 作为 招生中介,请社会各界和家长予以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 有关 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 规定不符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 学校 招生 工作 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