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 2025 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 二 条 本章程适用于 云南医药健康职业 学院 202 5 年 普通高考 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 三 条 学校 名称: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
第 四 条 学校代码: 4153014649
第 五 条 学校 性质: 民办 ( 非营利性 )
第 六 条 学校学制:三年
第 七 条 办学层次: 全日制普通高等 专科 院校
第 八 条 学校官网: www.ynmhc.com
第 九 条 联系电话: 0871-68314772
第 十 条 办学 地址 :
(一) 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 296 号 ( 五华校区 )
(二) 昆明市 安宁市麒麟路 19 号 ( 安宁校区 )
( 三 ) 昆明市 富民县大营镇完家村(富民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 成立由校领导、各 二级院部 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 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执行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及规定,集体研究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策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学校 招生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纪检组,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招生工作 , 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 。
第四章 招生 计划、专业和 收费标准
第十 四 条 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统筹考虑 各地 生源、毕业生就业 升学 情况 , 确 定 招生 专业和 计划 数 , 最终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 五 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备案审批标准执行, 2024 年收费标准为口腔医学、临床医学、针灸推拿专业 15000 元 / 年;其他专业 13500 元 / 年。 2025 年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省级部门最终接收备案标准为准。
第五章 录取 规则
第十 六 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的招生政策,实施招生 “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 劳 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 七 条 专业志愿以 “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充分尊重考生志愿,不设专业“级差”。对相同专业志愿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考生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所在科类投放的所有专业计划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在实行院校专业组录取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考生投档院校专业组内招生计划未满专业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 八 条 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 九 条 报考学校的 考生均须参加由 省、 州、市、县、区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 体检,未按时参加体检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体检标准 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 2003 〕 3 号) 的有关规定 , 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盲)不予录取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考生慎报) 。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体检复查工 作 。
第 二十 条 根据 教 育部和 省 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为依法保护学生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 学校将对录取的 新生 进行 入学资格 复 查 , 对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各类弄虚作 假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或学籍 。
第六章 毕业证书
第 二十一 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 达到毕业标准, 颁发 教育部 备案的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享受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待遇。
第七章 奖助政策
第 二十二 条 党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奖、助、贷、减、免、补、勤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通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及校级奖助学金等项目,激励、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成长成才。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 二十三 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程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遵循 “公平、公正、公开、阳光”的原则,按章程开展相关工作。学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监督投诉电话: 0871-68305391 。
第九章 附则
第 二十四 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 不一致 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第 二十五 条 本章程 及其他 未尽 事宜 由学校招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