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业大学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9
云南农业大学招生章程

云南农业大学 2025年本科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 本科 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 2025 年 全日制 本科 、预科 (不含专科起点本科招生) 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云南农业大学( Yun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学校代码: 10676 (国标)、 4153010676 (院校标识码) ,学校性质:国有公办省属重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博士、硕士研究生教育、本科。学校本科专业实行基于基本学制的弹性学制,建筑学、动物医学、兽医公共卫生 、 城乡规划专业基本学制 5 年,弹性学制为 4 — 8 年;其他本科专业基本学制 4 年,弹性学制为 3 — 7 年;均为全日制培养。
第四条 办学地址:现有校本部、普洱两个校区。校本部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金黑公路 95 号,普洱校区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倚象镇帝泊洱大道中段。各招生专业就读校区详见各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或学校 本科 生招生网。
第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 本科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审议、决策招生工作重要事项。
第七条 云南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 本科 、预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 本科 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 成立本科 招生工作 监督检查 组,负责学校 本科 招生工作过程中的 监督检查 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 等 因素,综合确定分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分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确定预留计划数为 5 人 , 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不平衡情况。预留计划的使用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 2025 年 本科面向全国 31 个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招生;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只招收云南省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 与英国胡弗汉顿大学合作举办 “ 土木工程 ” 专业本科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育部批准书编号: MOE53UK2A20141686N ),属 “ 4+0 、双学位 ” 的培养模式: 4 年均在云南农业大学就读,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所有培养内容,且同时达到云南农业大学和英国胡弗汉顿大学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云南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工学学士学位和英国胡弗汉顿大学理学学士学位 。学校 与新西兰林肯大学合作举办 “ 农林经济管理 ” 专业本科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育部批准书编号: MOE53NZ2A20151759N ),属 “ 3+1 、双学位 ” 的培养模式:第 1-3 学年在云南农业大学学习,第 4 年符合条件者可选择赴 新西兰 林肯大学学习,学习期满达到云南农业大学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者获得云南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和管理学学士学位,第 4 年赴 新西兰 林肯大学学习的学生达到林肯大学学位授予条件还可获得 新西兰 林肯大学商学学士学位 。学校 与韩国尚志大学合作举办 “ 风景园林 ” 专业本科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育部批准书编号: MOE53KR2A20222273N ),属 “ 4+0 、单学位 ” 的培养模式: 4 年均在云南农业大学就读,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所有培养内容,达到云南农业大学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者,获得云南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工学学士学位 ;根据两校 “ 2+2 ”校际交流双学位协议,项目学生可选择第 3 学 年赴韩国尚志大学,完成两年修读后,若同时达到两校的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可获云南农业大学工学学士学位和尚志大学造景山林学士学位。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 四 条 学校 本科 、预科招生均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招生录取工作遵循教育部规定的 “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 要求,由各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招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 五 条 学校按各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招生主管部门调档比例要求,并根据各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 六 条 在同一投档批次中,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时不设专业 “ 级差 ” ,按照 “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 的原则进行录取,即按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后,依次按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则进入调剂考生队列等待调剂,进行后位考生专业安排;对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在投档信息中含 “ 同分排位 ” 信息的省份,按同分排位从前到后录取;其他省份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 七 条 对等待调剂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的同时,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专业只录取填报有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志愿的考生;对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调剂录取到其 他 生源不足的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 八 条 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若首次投档生源不足,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参加征集志愿录取;对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第二志愿考生。
第 十 九 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选考科目规定和录取原则按照生源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 最新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我校设定的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条 若 生源省 份对 投档比例 和录取规则 有特殊规定 和要求, 按生源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 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和 要求执行。
第二十 一 条 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原则上认可各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政策。
第二十 二 条 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专业目录的招生专业,参照相近专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 三 条 除英语、翻译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外,其他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土木工程(中英合作办学项目) 、 农林经济管理(中新合作办学项目) 专业外教授课语言为英语, 风景园林(中韩合作办学项目)入学后需要学习韩语。 非英语类专业新生入学后主要以英语实施外语教学,其他语种教学需根据当年新生入学情况决定是否开设(我校开设的大学外语语种为:英语、日语、法语、西班牙语、越南语、泰语、缅甸语、老挝语)。报考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英语笔试成绩不低于 90 分( 满分为 150 分, 满分不为 150 分的按比例折算),并需按生源所在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关于英语口语测试的相关规定参加测试且成绩合格。进入我校学习越南语和泰语专业的学生,在二年级下学期将赴 语言对象 国家 相关高校 学习一个学期,学习费用按对方学校相关收费标准由学生自理。 进入我校学习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学生,在三年级下学期将赴国外有关高校开展为期一个学期的教学实践和专业学习,学习费用按对方学校相关收费标准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 四 条 体育 类 专业 按以下 规则 录取: 体育教育 、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专业, 省内 考生在高考 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生源地录取控制线,且专业 考试 成绩不低于 80 分的前提下,按照 “高考 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减去对应 物理类、历史 类体育本科 高考 文化最低控制线 ” 所得差值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 省 外考生在高考 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专业 考试 成绩均达到生源地录取控制线 的前提下 ,按照所属省份投档成绩排序 规则 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育教育(校园足球人才)专业 ,在高考 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生源地录取控制线,体育专业 考试 成绩不低于 75 分,且足球专项成绩不低于 35 分的前提下,按照 “高考 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减去对应 物理类、历史 类体育本科 高考 文化最低控制线 ” 所得差值的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 五 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 以高考文化课成绩 和 各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为依据, 在 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 艺术类专业 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线 的前提下 , 按照 考生高考文化 课总 成绩和省级 艺术类专业 统考成绩 按比例加权 计算后的综合成绩 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即: 综合成绩 = 高考 文 化课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 × 5 0% + 省级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 × 5 0% × 750 ÷ 300 。学校 认可各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投档规则 , 如出现综合成绩(即投挡分数)相同,则按超出该批次 高考 文化 课 最低控制线的分值 从高到低 择优录取;若出现综合成绩 和 省级 艺术类专业 统考成绩均相同,则按照 考生 填报 的专业 志愿顺序先后依次录取。
第二十 六 条 艺术类、体育类平行志愿投档,根据考生填报院校(专业)的综合排序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投档位次顺序。考生 综合排序 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专业成绩相同,则按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超出该批次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分值从高到低排序。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分值相同,则按照顾加分分值排序(优先录取照顾加分分值较低考生 ) 。如果照顾加分分值相同,则按语文、数学、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总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
第二十 七 条 我校是经教育部备案的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队资格的普通高校之一, 2025 年 面向全国招收篮球、足球 2 个项目高水平运动队考生。录取规则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和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八 条 国家专项、地方专项、迪庆专项、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本科班等招生项目 的 报考、录取、收费等按照教育部、各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和 我校 2025 年 相关类别招生规定执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本科班招生项目只面向云南省招收世居云南的 25 种少数民族学生(具体政策 按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招生专业以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 专业 为准。录取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本科班招生项目的学生,在校期间由政府补助一定学费。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 九 条 学费收费标准按专业学科类别划分 。 2025 年,云南省公办高等学校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执行“基准学费标准 + 浮动机制 ”政策,我校部分专业学费 将 会 发生 变化,具体专业的学费标准按上级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各学科门类本科专业基准学费标准如下: 农学、 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中体育学专业 4500 元 / 生 · 学年 ,理学、工学专业 5000 元 / · 学年 ,文学类专业 4200 元 / 生 · 学 年,医学类专业 5500 元 / 生 · 学年,艺术学应用类专业(环境设计专业) 10000 元 / 生 · 学年;中外合作办学本科项目土木工程专业 36000 元 / 生 · 学年、中外合作办学本科项目农林经济管理专业 30000 元 / 生 · 学年、中外合作办学本科项目风景园林专业 29600 元 / 生 · 学年 。 按照 “基准学费标准 + 浮动机制 ”政策 收费的专业学费标准如下:植物保护 5170 元、农学(校本部) 5170 元、动物科学 5170 元、草业科学 5170 元、农业资源与环境 5170 元、种子科学与工程 5170 元、生物技术 5750 元、动物医学 5170 元、烟草 5170 元、土地资源管理 5170 元、食品质量与安全 5750 元、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 5170 元。
住宿费收费标准按 宿舍 类别划分。普通宿舍 8 人间 400 元 / 生 · 学年、 4 人间改 6 人间学生公寓 700 元 / 生 · 学年 、 学生公寓 6 人间 800 元 / 生 · 学年、学生公寓 4 人间 1200 元 / 生 · 学年。收费标准若有变化,按云南省物价管理部门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 三十 条 学校已建成 “ 奖、贷、助、补、减、勤、免、偿 ” 八位一体的发展型资助工作体系。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通过 “ 绿色通道 ” 入学,先办理入学手续,安排住宿。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符合申请条件的 学生可按照相应政策申请 国家、省政府、学校及社会类奖 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 资助 项目。 服兵役的学生按 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可 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及 学费减免。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 一 条 符合 所学专业 毕业条件者颁发云南农业大学毕业证书 ;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 二 条 本科 生在校期间转专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本科项目专业的学生不列入转专业范围,其他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可以申请转入中外合作办学本科项目专业。
第三十 三 条 新生入学后,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学籍管理规定和《云南农业大学学生手册》中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不合格者将 视具体情形 作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
第三十 四 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 调整 ,以 最新 规定为准。
第三十 五 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不作任何录取承诺,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构成学校对考生及家长的要约或者承诺。
第三十 六 条 云南农业大学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 本科 、预科招生的唯一机构为云南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云南农业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 七 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云南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云南农业大学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871-65227706 (兼传真) 、 65228052
招生网址: https://zs.ynau.edu.cn
电子邮箱: zhaosheng@ynau.edu.cn
纪检监察 电话: 0871-65227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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