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东莞理工学院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 计划

录取规则

录取体检标准

新生注册和复查

收费标准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保证学校夏季高考 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 结合 学校招生工作 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 坚持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 透明 坚持 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招生工作 接受 学校 纪检监察 、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 名称:东莞理工学院

第四条 学校 标识码 4144011819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大学路 1 号,邮编: 523808

莞城校区: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学院路 251 号,邮编: 523106

第六条 办学层次: 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 广东省教育厅

毕(结)业颁证: 取得 校学籍, 在规定年限内 达到 所在专业 毕(结)业要求者,颁发东莞理工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 相应 学位证书。退学 学生 ,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 开具 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校 应用化学专业与广东医科大学药学专业、 学校 材料科学与工程 专业 与广东医科大学药学专业、 学校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与广东医科大学智能医学工程专业开展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单独设置院校专业组招收学生,实行跨校跨学科培养模式。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的学生在招生录取所在学校注册学籍,该项目学生达到要求准予毕业,由学籍所在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两校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学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东莞理工学院法国国立工艺学院联合学院的学生在东莞理工学院和法国国立工艺学院同时注册学籍、同时攻读两所大学,本科学习期间可前往法国国立工艺学院 进行短期 交流学习, 交流期间 所修学分两校互认,学生符合毕业、学位授予条件将获得东莞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法国国立工艺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东莞理工学院粤台产业科技学院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选拔优秀学生并根据自愿原则赴台湾相关专业合作高校学习一年,所修学分东莞理工学院予以认定,学生符合毕业、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东莞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 教务部(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 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 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 本科批次 ,在广东省外录取批次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办公室 公布的招生目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 自治区、直辖市 )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 1% 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录取规则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 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委员会 按照普通类(历史类 / 文科类、物理类 / 理科类 ),艺体类(含音乐类、舞蹈类 、体育类 分别 划定 录取控制分数线 上分类录取。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 院校及 专业, 计入高考总成绩的 3 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 3 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 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十九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要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20% 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05% 以内,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 学校 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 成绩、专业 志愿, 以及学校录取原则 择优录取。

第二十 普通 类( 历史类 / 文科类、物理类 / 理科类 )专业 分档时, 根据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 “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 排序 录取。先安排 排位高的 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对于没有总分排位 (自治区、直辖市) 的考生 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 该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艺体类统考 专业分档时, 根据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 “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 2024 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招 [2023]1 号)文件要求,艺术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普通类招生。

第二十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 同一院校专业组内 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二十 学校 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学校在高考改革省 自治区、直辖市 按高考改革录取相关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 学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 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办公室 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 学籍

新生注册和复查

二十九 学校夏季高考 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 手续 ,逾期未注册者, 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 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收费标准

第三十 本校收费标准按《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 1996 101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 2007 186 号)、《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 2016 367 号)公布的标准执行,普通类学费 : 文科类专业 5050 / · 学年 ( 人民币,下同 ), 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 5710 / · 学年,艺术类专业 ( 含文化产业管理专业 ) 8000 / · 学年。

东莞理工学院法国国立工艺学院联合学院学费标准为 48 000 / · 学年,学生赴法国学习期间照常在本校缴纳学费 住宿费和学杂费由 法国 合作学校根据其相关标准收取。

东莞理工学院粤台产业科技学院在本部学习期间执行普通类学费标准。学生赴台学习一年, 学费、住宿费及学杂费等由台湾合作学校根据其相关标准收取 202 5 202 6 学年台湾合作高校的学费、住宿费及学杂费收费标准约为 17000-18000元/生 · 学年, 根据汇率 变化 浮动,生活费未计入

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分配管理,根据不同住宿条件,松山湖校区住宿费 1000-1500 / · 学年,莞城校区住宿费 900-1500 / · 学年。

如上级规定收费有调整,则按新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 .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向生源地申请在校期间由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

2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3 .杨振宁奖学金

由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

4 .优秀学生奖学金

1 )学校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2 )企业奖学金:广东光大奖学金、鸿发慈善奖学金、康华奖学金、新世纪奖学金、驰鹏奖学金、方添辉奖学金、臻缘华奖学金、黄锦弟音乐奖学金、李小瑶奖学金、新维思奖学金、东莞外商协会奖学金、 ATL— 东莞亨丰奖学金、百安石化奖学金、大乘建筑人才奖学金、东莞得利钟表有限公司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生益奖学金、中虹卓越奖学金、陆逊梯卡奖学金、 IE 奖学金、甲鼎奖学金、泰达惠奖学金、珠江钢琴奖学金、固源奖学金、美国莞商会奖学金、思索技术奖学金、华港奖学金、恒运昌奖学金 、博雅实业奖学金 等。

5 .助学金

1 )国家助学金:按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发放。

2 )企业助学金:李小瑶助学金、新维思助学金、鹏鼎控股助学金、陆逊梯卡助学金、和沐助学金、甲鼎助学金、海格助学金、嘉誉诚助学金、华港助学金、汇海助学金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完成学业。

6 .勤工助学、困难补助

学校设立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不让一名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69-22861919

真: 0769-22863170

电子邮箱: zsb@dgut.edu.cn

学校网址: http://www.dgut.edu.cn

招生网址: http://zsb.dgut.edu.cn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受理(此次)招生工作相关的纪检监察检举控告。

监督电话: 0769-22861983

第十 附则

第三十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 20 2 5 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 本章程由东莞理工学院授权东莞理工学院 教务 招生办公室 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