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3 0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秋季统一高考)

一、 校全称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

二、就读校址

奉贤校区地址 南亭公路 2080号;

杨浦校区地址 军工路 2360号;

具体就读校区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三、 办学 层次

□ 本科

专科(高等职业学院) 专科(高等专科学校)

四、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 符合 毕业要求,颁发上海城建职业学院 专科毕业证书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 本校 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 本校 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秋季统一招生的日常工作;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招生监督小组是 本校 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七、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一、 本校 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以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设置和备案审批结果为准。

二、各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三、本年度 本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 省份 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省级招办 )编印的 202 5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 目录及 相关文件。

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专业教学培养使用外语语种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 ,入学后教学语种为英语。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以教育部、 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 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经复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护理、医学检验技术、食品检验检测技术、健康管理 (医学美容) 专业色盲、色弱不招,口吃、弱视不宜。

、录取规则

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规则:

1 . 省级招办按 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报考 校的生源 按当地投档规则 从高分到低分(含 政策性 加分)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由 校根据各省份实际生源情况确定。 实行 平行志愿投档的 省份 ,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 105% ,实行非平行 志愿投档的 省份 ,按各省级招办要求执行

2. 政策性加分在专业录取时计入 文化成绩 总分。

3. 进档 生以分数优先为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 专业 志愿 进行 录取。 如遇同分,按 省级招办的 同分规则 排序 无同分排位的省份, 普通类专业 依次 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艺术类专业 依次 比较专业统考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4. 若 进档考生专业志愿 均未 录取, 服从 调剂 并符合条件 考生 可随机调剂至本校 有缺额计划 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予以退档

二、生源不足时,省 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剩余招生计划数 100% 进行征集志愿投档;若生源仍不足, 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 安排录取。

三、高考改革有关省 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省级招办规定为准。

四、 “高本贯通”专业考生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方具备录取资格 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完成高职阶段学业后,符合条件者(须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及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转段考试后,进入相应本科阶段学习。

、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普通类 专业每生每学年 7500元

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 10000元(沪价行(2000)120号)

住宿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 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

、资助政策

本校 认真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 “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 本校 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按照招生 “阳光工程”的统一要求, 本校 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招生监督小组监督。

举报电话: 021- 5740 1589(工作日9:00至16:00)

、网址及联系电话

学校官网: www.succ.edu.cn

招生处(办)官网: www.succ.edu.cn/zsxx/

咨询电话: 021-5660 7139 (工作日 9:00至16:00)

、其他须知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保留对本章程的解释权。